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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2016-02-13李宴

中国土地科学 2016年7期

李 宴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研究

李 宴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淮安 223001)

研究目的:实现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化。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目前,中国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制度是残缺不全的,未能正确反映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致性。集体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具有对世性的物权效力,而且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在世界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法中,不动产他项权利都被普遍地纳入了征收补偿的权利范畴。研究结论:有必要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中,从登记条件要求、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三方面,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他项权利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法;集体土地;他项权利;物权性质;独立经济价值;征收补偿范围

1 引言

“他项权利”一词直接来自台湾土地法[1]。在中国台湾地区,依登记的权利的不同,土地权利登记区分为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包括地上权登记、永佃权登记、不动产役权登记、农育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包括普通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限额抵押权登记)、典权登记、耕作权登记、习惯上形成的物权登记等[2]。他项权利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比较性概念,是相对于其所依附的主权利而言的,其突出特点是存在一定的登记要求。在中国大陆土地登记实务中,发给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分别是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发给土地他项权利人的是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是备案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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