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
2016-02-13苗成林潘勤毅
中国出版 2016年9期
关键词:创作
□文│苗成林 潘勤毅
未经许可续写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限制
□文│苗成林潘勤毅
[摘要]近年来,随着一批优秀文学作品的面世,续写行为再次风起云涌。虽然续写作品因满足独创性要求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未经许可的续写行为仍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绎权。原作者的演绎权作为禁止续写者对续写作品进行后续利用的排他性权利,使得未经许可的续写者不能对续写作品加以合法利用,也即限制了续写者的著作财产权的行使,使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经过许可,续写者才能自始获得完全著作权。
[关键词]未经许可续写作品保护与限制
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所形成的新作品,续写作品本身其实是原作品的继续或重写,因此,续写作品不同于复制作品,也不同于改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范围。
续写作品不同于复制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强调的是对原作品的再现,而不论是否有形载体,还是二维与三维之间的相互再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是最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是对原作品的“拷贝”。[1]而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的创新,是新作品,所以,续写作品不同于复制作品。
续写作品不同于改编作品。《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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