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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应增强专业性和严谨性

2016-02-13刘兹恒北京大学教授

图书馆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图书馆法律资源

刘兹恒(北京大学教授)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应增强专业性和严谨性

刘兹恒(北京大学教授)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我认真阅读和研究了多次,并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意见和建议,也在不同场合的征求意见会上提出了看法。我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总的评价是积极的,毕竟它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法律责任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共图书馆发展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应以欢迎的态度和善意的批评,积极促成这部法律尽快出台。

既然是征求意见,作为图书馆学研究者,本着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我仍有必要对《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我主要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第二条提出,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法律在这里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前者没有任何问题,而后者则定义不清,它是指在设立时声明自己是公共图书馆,还是指所有向公众开放的民营图书馆呢?比如,许多私人图书馆只有不多的藏书、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设立的宗旨是为城市居民或者农村乡亲们提供图书借阅,实行免费或者非营利服务,那它是不是公共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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