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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是值得欢迎的一部良法

2016-02-13王子舟北京大学教授

图书馆论坛 2016年3期
关键词:记忆图书馆文化

王子舟(北京大学教授)



《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是值得欢迎的一部良法

王子舟(北京大学教授)

与2012年1月国家征求意见的《公共图书馆法(送审稿)》相比较,2015年底发布的《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的进步,是值得欢迎的一部良法。应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我征求了一些民间图书馆同仁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15条修改意见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我最主要的意见有三个,下面进行简述。

1、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发挥公共图书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我建议改为“为保障公民平等、自由获取信息知识权利,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法。”

2、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提供阅读服务为主要目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传播文献信息,向公众开放,并经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和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有关公共图书馆的定义,我建议改用以下两种表述方式中的一种:

(1)“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以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为目的,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

(2)“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通过收集、整理、保藏、研究与传播等方法,实现保存社会记忆、传播文化知识目的,向公众开放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包括……”

主要理由是:公共图书馆的两个基本职能是保存社会记忆与传播文化知识,而且保存社会记忆是第一性,没有保存就没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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