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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判决在仲裁中的既判力

2016-02-13陈光伟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陈光伟

(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

论法院判决在仲裁中的既判力

陈光伟

(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

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主要是针对后诉判决,避免了对已决事项在后诉审判中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对于仲裁庭而言是否也应具有相同的效力;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发生冲突时,仲裁裁决是否当然无效;法院判决对国内仲裁裁决和国际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相同的既判力。这些问题,都需要对法院判决的既判力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既判力;判决;仲裁

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其作用主要针对后诉。法律上承认既判力,就可以保证已决事项在后诉审判中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法院的判决对后诉法院具有既判力,那么对仲裁庭是否也应具有相同的效力?如果具备既判力,是否对私法自治是一种侵害?如果不具备,是否又会削弱司法权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主导地位?

一、商事仲裁性质的展开

在商事活动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确定,提交仲裁解决纠纷。仲裁产生的根源反映了仲裁的两个核心价值:公正与效益。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确认一方当事人的主张、驳回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对相互对立的请求做出答复,一般呈现出“胜诉方全得”的法官独断的法理观,难免缺乏柔性。而仲裁有别于诉讼,仲裁机构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事人对纠纷利益自愿妥协的分配,使当事人自愿履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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