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惩戒”到“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思考
2016-02-13赵期华
浙江经济 2016年1期
赵期华
从“单一惩戒”到“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思考
赵期华
信用惩戒,是一种特殊的惩戒形式,是以主体信用为基础,对不遵守法律法规、不遵守诺言、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他人利益的信用主体,给予相应的惩戒,使其对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这里所说的信用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应当是主观上的恶意,指的是能够遵守的不去遵守、能够履约的不去履约、应当做到的不愿去做。比如,不依法纳税,故意偷税、漏税、逃税;比如,对法院判决的债务,有偿还能力却不偿还,“赖”着不给;比如,对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整改、处罚决定,不按时整改、不主动履行处罚,等等。这些行为,就是失信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惩戒,使其受到限制、约束、震慑,付出比得到更大的代价。
信用惩戒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来实现,从各省市探索的实践来看,主要有6种惩戒手段,即行政性惩戒、金融性惩戒、司法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行业性惩戒、中介机构性惩戒。行政性惩戒,主要是由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组织实施,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从严控制许可审批;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发行债券;撤销相关荣誉、吊销资质;禁止参加评先、评优、担任有关代表和职务;加强行政监管和检查控制的频次,等等。金融性惩戒,主要是由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惩戒措施主要有限制贷款、新开账户、办理信用卡、信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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