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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的发展路径及其启示

2016-02-12杨启光曹艳彬

探索 2016年4期
关键词:专业化家庭专业

杨启光,曹艳彬

(江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1 引言

在全球化、工业化与城市化诸力量影响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庭环境发生着重要变化,家庭结构与家庭关系面临严峻挑战。生活在家庭中的成员逐渐意识到不断出现的一些家庭问题,亟待需要来自外在的专业化服务的支持。以早期干预与预防为理念,通过增强与改善家庭成员家庭经验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实践,在恢复家庭功能与提升家庭生活质量方面不断彰显其独特作用。深入考察我国家庭变迁背景下家庭生活教育服务现实,分析家庭生活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专业化改革问题,对于提升家庭成员应对家庭问题的能力与促进家庭幸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1 国际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服务的主要趋势

19世纪末,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开展了“家庭生活教育”(Family Life Education,FLE)运动,通过向家庭成员提供信息、技术、经验或资源,增强、改善和丰富他们的家庭经验,改善家庭生活质量[1]211,干预与减少家庭危机,保证家庭功能正常发挥。在全球范围的家庭生活教育实践过程中,培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家庭生活教育者、探寻适合的家庭生活教育发展方式以及合理地设计家庭生活教育课程,成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面临的主要困境[2]815-843。近年来,赋予家庭生活教育新的时代价值,健全专业的理论研究体系,建立专业的指导服务机构,培养具有专业资格的服务人员,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协同的服务制度体系,日益成为国际上评价公共服务专业化改革的重要指标,也是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促进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路径选择。实现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的最终目标是努力提供专业性的教育支持、促进家庭每一个成员的能力发展、增进家庭生活和谐与幸福。

1.2 我国大陆地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的现实状况

当下,我国大陆地区家庭正处于变迁的关键阶段。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人口流动化、家庭类型多元化及家庭功能弱化等问题导致我国家庭稳定性遭遇重大挑战,家庭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一方面,基于现代家庭变迁的背景,我国对于预防家庭问题形成与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现实需求不断凸显;另一方面,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相比较,我国大陆地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关家庭生活教育的内涵与价值认识不足。2010年我国出台了首份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其关注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对处于家庭生命周期其他阶段的家庭成员发展关注不够。对于家庭生活教育的认识囿于传统家庭教育的概念,即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或长辈对晚辈施予的训斥或教诲。家庭生活教育范围狭窄,受教对象单一,现有家庭生活教育实践与家庭的现实需求脱节,对家庭成员的现实关怀不够[3]。社会对于家庭生活教育的价值、目的与功能认识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家庭生活教育的推广与发展。

其次,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大陆地区高校没有单独设立家庭生活教育的相关院系。就课程而言,只有部分高校的教育学专业开设了家庭生活教育相关课程[4]。根据中国儿童中心的调查,大陆家庭生活教育指导人员大多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学习,仅有三分之一的家庭生活教育指导人员接受了外界提供的继续教育。超过四分之一的地区没有家庭生活教育师资培训机构,即使在现有的培训机构中,以“其他公办教育机构”最多,培训机构散落在机关、大学、科研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学术团体等机构中的比例不及10%[5]8。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妇联系统组织的培训,还是民办社会机构提供的培训,基本上都是短期培训,没有规定的教材和固定的师资队伍,缺乏系统的家庭生活教育理论培训。在市场上出现一些非专业的“家庭生活教育工作者”打着“家长学校”“家长培训中心”的招牌,家庭生活教育呈现出营利的功利倾向。家庭生活教育的学科建设与理论研究的短板,使专业人才培养滞后,严重制约了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

最后,各级政府对家庭生活教育的管理职权不明晰。2012年全国妇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也指出要建立党政领导、妇联、教育、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也是由妇联联合其他六个部门共同制定的。目前大陆家庭生活教育的管理是以妇联为主、其他部门相互配合,这种由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局面,比较容易导致各部门职责交叉与责任推诿现象发生,将会制约家庭生活教育实效的发挥。

1.3 家庭变迁背景下家庭生活教育的现实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与城市化力量的推动下,我国家庭结构更为多元,家庭生活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来自家庭的对于家庭生活教育支持的需求十分迫切。然而由于社会政策和服务滞后于家庭的快速变化,以及人们对于支持家庭发展的服务需求日益多元化,致使传统家庭的功能已经不能满足多元家庭的需要。通过外部力量解决家庭问题,缓解家庭压力,增强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使得以预防与治疗为主的家庭生活教育服务日益凸显其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存在的对家庭生活教育的价值认识不够、政策制度滞后、专业服务人才缺失等问题,都是需要加强我国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2015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形成我国家庭生活教育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家庭生活教育保障措施。基于变迁背景下家庭生活教育问题和家庭的现实需求,建设符合国际规范的家庭生活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满足多元模式家庭的家庭生活教育服务需求,提升家庭应对风险的抵抗力,其关键在于推进家庭生活教育的专业化改革。

我国大陆地区家庭生活教育发展存在的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生活教育重要功能的发挥。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家庭变迁与家庭发展现实需求,以立法为主要手段建立专门的家庭生活教育服务体系,培养专业的家庭生活教育者,有序推进了家庭生活教育的专业化,有力地促进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台湾地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大陆地区推进家庭生活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2 台湾地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近年来,台湾地区面对社会转型期家庭问题突出的现实与家庭成员的实际需求,在全面检讨现行家庭生活教育供给与制度建设表现出的严重缺失和不足基础上,通过立法完善家庭生活教育内容,强化家庭生活教育的制度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台湾地区家庭生活教育的专业化发展。

2.1 积极回应社会变革下家庭的现实问题与发展需要

一方面,台湾地区的家庭观念变革催生了多元的家庭模式。在台湾多元文化的冲击下,家庭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家庭模式更加趋于多元化。其一,双薪家庭增多。由于台湾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女性地位的上升,愈来愈多的女性走出家庭、步入社会。据2002年的调查,在台湾680万户家庭中,每十对家庭中就有四对双薪家庭[6]。其二,单亲家庭增多。主要由于人们的性观念和婚姻观的改变,导致未婚同居现象增多、离婚率上升。单亲家庭中父母一方的角色缺失,整个家庭的功能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面临着生活压力和情感短缺的双重困境。其三,隔代家庭增多。由于夫妻双方都需外出工作,很多家庭的孩子由老人代管。其四,跨境婚姻增多,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跨境家庭增加。此外,还存在特殊群体家庭结构,如再婚家庭、失独家庭、父母角色互换家庭、同性恋家庭等。由于不同家庭模式的特殊性,其面对的家庭问题也各不相同,如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赡养、涉外家庭夫妻的文化适应和家庭生活教育方式差异等,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能够提供一定的服务与支持,解决各类家庭面临的家庭生活问题。

另一方面,台湾地区社会变迁导致家庭功能式微。首先,家庭的生育功能弱化。随着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生活节奏加快,家庭对子女的投资成本日益增高,人们的生育观念愈发淡薄。其次,家庭的养育功能弱化,主要表现在未婚妈妈弃养子女、子女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削弱。2011年台湾的综合生育率下降到1.065,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15%,少子化和人口老龄化是目前台湾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7]212。此外,传统家庭的养育能力下降,家庭对于促进家庭成员健康生活的功能削弱。家庭内部力量已经不能处理这些问题,而家庭功能的弱化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使家庭问题不断外溢为政府和社会的问题,需要借助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推动恢复不同模式家庭的功能。

2.2 全面评估现有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制度

在立法之前,台湾地区政府已经意识到推进家庭生活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与保障,各个地区人力与资源水平参差不齐,各地的家庭生活教育工作一直处于自由散乱的发展状态。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系统的专业教育体系。早期台湾家庭生活教育主要是在社会、学校、农政领域,根据各领域不同的人才需求,设置不同的培训内容。后期针对不同时期的社会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家庭生活教育补充型措施。尽管家庭生活教育关注社会现象与家庭现实需要的程度在逐渐增强,但家庭生活教育具体的教育对象、教育内容并没有明确,其受益面并不能惠及到所有家庭,指导范围有限。二是缺乏通畅的专业管理体系。过去家庭教育中心不受地方政府管辖,与相关机构也欠缺联系[8],家庭教育中心的工作也不够规范化和专业化。台湾地区的教育主管部门较为重视家庭生活教育,而地方政府管理机构由于对家庭生活教育未形成通畅有效的执行通道,相应的职责也不够明确具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活教育实务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专业人员的专业认证欠缺规范。在《家庭教育法》颁布前,台湾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主要经历了三次修订,但是这三次修订内容并无根本性改变,专业要求不高,并且对于非相关专业申请资格认定者的家庭生活教育工作经验也没有具体要求[9]。

2.3 基于《家庭教育法》推进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

基于上述家庭变迁背景与现阶段家庭生活教育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台湾地区通过立法确立了家庭生活教育的概念与内涵,强调家庭教育是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的各种教育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性别教育、婚姻教育、失亲教育、伦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以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项等九个方面,通过立法,明确了家庭生活教育的定位和推展体系,有力推进了台湾地区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

2.3.1 立法确立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的价值

首先,家庭生活教育是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有效保障。《家庭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国民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建立祥和社会”。社会祥和离不开家庭幸福,人们已经意识到家庭对于个人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影响。无论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冲击,还是体制变革、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外来文化激荡,这些新形势、新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家庭生活质量。法律通过强制、监督的方式,可以提高人们对于家庭生活教育的重视程度,增进国民家庭生活知能,从而解决家庭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

其次,家庭生活教育是培养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的现实需要。家庭生活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家庭生活教育服务质量。由于早期台湾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和推动工业化进程,对于社会福利和家庭建设有所忽视。高校培养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较少,从事家庭生活教育工作人员的学科背景差异性较大,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实践能力的水平也参差不齐。立法为培养专业人才提供了基础保障和实现条件,以法定形式规范家庭生活教育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专业人才培养质量[4]。

最后,家庭生活教育立法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家庭生活教育施行体制。从顶层设计至基层运作,《家庭教育法》都有详细的规定:确定地区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为最高管理机构,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其地方层面主管机关,设立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和家庭教育中心作为专业基层实践机构。此外,《家庭教育法》还对家庭生活教育的推展方式和经费保障等进行了规定,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规范化施行体制,保障了家庭生活教育的有效实施。

2.3.2 丰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体系,推进服务知识的专业化

为了普及家庭生活教育专业知识,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家庭教育法》根据不同学段学习者的现实需要和学习能力,制定了相应的教育内容和培养目标。高中及以下学校以向学生普及家庭生活教育知识、向学生家长普及亲职教育知识以及对“问题”学生的及时“治疗”为目标;高校以培养社会需要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为目标,设立家庭生活教育相关系所或家庭生活教育研究中心,根据家庭生活教育各个主题开设系统的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家庭生活教育人才;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也鼓励师资培育机构将家庭生活教育相关课程设为必修科目或通识教育课程,使未来教师具备必要的家庭生活教育知识。

台湾地区高校的家庭生活教育院系和研究中心的课程设置情况也十分突出专业化取向。从高校课程目标来看,主要从专业实践和研究两个方向,为社会输送更多的家庭生活教育实践型和研究型人才;从课程内容来看,覆盖了《家庭教育法》界定的家庭生活教育范围,能够满足不同模式、不同境况家庭的现实需求,课程开设的总体趋势是向着专业化和深入化的方向发展,培养和增强家庭未来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3.3 实行专业资格证书认定制度,保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

根据台湾教育管理部门颁发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家庭教育专业人员是指经过家庭教育专业训练、具有家庭教育专业知能、从事增进家人关系与家庭功能各种教育活动的专业工作者。申请者需经过专业化的学习或实践后,满足《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中五个条件之一,方有资格申请认定。为了确保人才质量,台湾教育管理部门严把入口质量关,对于申请者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背景、专业实务工作经验都具有较高的要求。不但遴选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员时具有高标准,对于新入职和在职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员也要求具有相应的基层家庭教育中心职前训练和在职进修经历。通过资格认定遴选出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员,被输送到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直辖市和县级家庭教育中心、各级学校以及社会教育机构等。如此通畅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和就业通道,保障了家庭生活教育工作的专业性,提高了社会服务质量。

2.3.4 建立立体系统的推广服务体系,保证服务实践的专业化

在法律的规范与监督下,台湾地区的家庭生活教育实务工作从行政管理和基层实践两个方向全面推进家庭生活教育服务专业化。在颁布《家庭教育法》后,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又相继推出《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教育专业人员资格遴聘及培训办法》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提供家庭教育谘商或辅导办法》等相关政策。在行政管理方面,家庭生活教育主管部门有“中央教育部”,在地方则为当地的直辖市、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家庭生活教育法规及政策的研定以及家庭生活教育工作的研究、规划、推展和评定等工作。同时设立由学者专家、机关、团队代表组成的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有关家庭生活教育政策及法规的修订、家庭生活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计划、活动规划、课程教材研发以及对提高家庭生活教育服务的指导等。基层具体的实践工作主要由各市县家庭教育中心和各级学校、教育局、民间社会机构等负责,开展教学、咨询辅导与演讲座谈等多种类型、多种主题活动。

3 台湾地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的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通过颁布《家庭教育法》积极回应社会变迁对家庭变革的影响,提升了家庭生活教育服务质量,保障了家庭生活教育的专业化水平。学习借鉴台湾地区加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对于推进我国大陆地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重视从立法层面确立家庭生活教育的地位

台湾地区通过颁布实施《家庭教育法》,确立了家庭生活教育的法律地位,并对家庭生活教育的行政管理和基层实践进行了规范,提高了政府部门对家庭生活教育的重视程度,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近年来,我国大陆各级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家庭生活教育的专业化建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最近,教育部也指出《家庭教育法》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同时,上海、重庆、深圳等一些地区开展了地方性家庭教育立法的先行实践[10]111,也显示出有关家庭生活教育的法律建设正在逐步完善与推进。这些实践为通过立法推进家庭生活幸福提供了重要的现实条件,目前还需要在法律层面厘清家庭生活教育的内涵及价值,明确家庭生活教育面向的是所有家庭对象及家庭生活的广泛内容,明确推展家庭生活教育服务体系多元主体的责任,使家庭生活教育真正发挥惠及民生的独特价值。

3.2 强化高校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培养专业人才是提升家庭生活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深入开展家庭生活教育理论研究是提升家庭生活教育服务质量的主要路径。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大陆地区要依托高校培养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的智力与专业优势,开设面向市场的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与课程,建立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着力培养实践型与研究型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一方面,高校要积极与政府、社区、家庭生活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家庭生活教育专业学生建立专业对口的实习和就业基地。让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岗位实践,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为基层家庭生活教育工作提供人力资源。另一方面,推进我国家庭生活教育的理论研究,探索适应我国家庭现实需求的家庭生活教育理论,为我国家庭生活教育制度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3.3 推进家庭生活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改革

家庭生活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提供的专业化公共服务,要想取得长远发展,首先应在体制改革上寻求突破。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设立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协同的家庭生活教育中心网络,作为开展家庭生活教育的重要基地,对于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功效的作用十分明显。一方面,整合政府、社会、市场和家庭资源,积极调动多种力量,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性,健全家庭生活教育服务体系,为家庭提供公益性与普适性的公共服务,确保家庭生活教育服务覆盖所有家庭以及每个家庭成员。另一方面,需要引进家庭生活教育专业人才,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广各类家庭生活教育服务,如讲座、家庭咨询和辅导等,定期进行服务跟踪反馈,积极调查了解我国家庭的现实需求,逐渐完善机构的服务范围与主题,使家庭生活教育服务切实指向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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