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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标点商榷

2016-02-12李庆彬

图书馆学刊 2016年11期

李庆彬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标点商榷

李庆彬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为重要的整理本之一,然其标点时有讹误,今就相关问题进行商榷。

北大本《尚书正义》 标点 商榷

北大标点本《尚书正义》是《尚书》的重要整理本之一,分繁体本与简体本两种。其所整理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标点、文字处理、校勘以及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其中,标点为读者阅读《尚书正义》提供了莫大便利。然而,笔者在研读繁体本时,发现其标点欠精审处亦有不少。今摘录相关标点讹误之例,加以订正。

1.疏:郑玄云:“‘俊德’,贤才兼人者。”[1](P31)

案:郑玄释经文“克明俊德”之义,不当于“俊德”二字标引号。

2.疏:又《异义》、欧阳、夏侯等以为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皆据“异姓有服”。[1](P31)

案:《五经异义疏证·九族》云:“今《礼》戴、《尚书》欧阳等说云九族乃异姓有属者。”[2](P166)陈寿祺于“欧阳”下案云:“《尚书正义》云欧阳、夏侯等。”则欧阳、夏侯乃《异义》之内容,不当与《异义》并列,故“欧阳”上之顿号当删除。又,“异姓有服”非引文,不当标引号。

3.疏:“既”、“已”义同,故训“既”为已,经传之言。“百姓”或指天下百姓,此下句乃有“黎民”,故知“百姓”即百官也。[1](P32)

案:首句训“既”、“已”之义,故“经传之言”于其无属,当下属,与“百姓或指天下百姓”为句。故此句标点当为:“既”、“已”义同,故训“既”为已。经传之言“百姓”,或指天下百姓。此下句乃有“黎民”,故知“百姓”即百官也。

4.疏:郑、王以“方为放,谓放弃教命”。[1](P51)

案:《释文》云:“方命,……徐云:‘郑、王音放。’”[3](P144)孙星衍云:“马、郑俱以‘方’为放者,《汉书·傅喜传》傅太后诏曰:‘放命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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