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商谈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机制探究

2016-02-12刘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刘卉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 450053)

法律商谈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机制探究

刘卉

(铁道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郑州450053)

以法律商谈理论中“对话”“商谈”“商议”或“沟通”等主体行为及其价值、准则、精神与理念为基本结构,探索建设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理论、机理、机制与原则意义重大。阐释和界定商议式司法的概念就是在“理想的言谈情景”和中国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案件本身在实体事实与法律责任认定以及在程序选择适用等方面,允许所有司法活动参与主体通过平等理性的参与以及彼此的交往行动,以对话、商议和论辩的方式达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的普遍有效共识;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对话性与商谈性、程序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运行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真诚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法律商谈;商议式司法;司法机制

法律的基本特质具有国家强制性,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商谈与沟通能够增加法律制定和适用的有效性,这也就是关于法的合法性问题。哈贝马斯对法律合法性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论述,他主张只有以道德为基础才能真正建构起法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合法正当与否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和道德观念来评判的,法律的权威也是依靠人们自己亲身体验和自觉信赖而得以树立的。内心道德观和自我认同感越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法律的认可度也就越高。……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程序法律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失能的信仰——走向衰亡的民事诉讼程序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让人死亡的法律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