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证据的证明力——以念斌案为视角的研判与运用
2016-02-12李庚强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科学
李庚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论科学证据的证明力——以念斌案为视角的研判与运用
李庚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法院无论是判决念斌有罪,还是宣告念斌无罪,其依据的关键证据皆是所谓的“科学证据”。可见,科学证据在定罪活动中意义非同一般,有时它能直接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甚至生与死。在越来越重视科学证据的大背景下,亟须理清科学证据的内涵,在运用科学证据定罪时要汲取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正视科学证据在定罪时的价值,避免重蹈膜拜于口供“证据之王”下造成诸多冤案的覆辙。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转变了对专家意见的定位态度,随之也应当注重科学证据在庭审出示时,如何对其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以求控制其在进入法庭裁决时的质量,尽可能降低因其产生冤案的可能性。
科学证据;念斌案;证据能力;证明力;自由裁量
2009年6月28日念斌案开始引起社会关注。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念斌投放危险物质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可见[1],福建省高院最终决定拒绝采信念斌的认罪口供,就是基于该认罪口供未能得到其他客观证据的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通过相互印证的证明方式所指向的就是“科学证据”,控方在前几次庭审中据以定罪的证据也大多是“科学证据”,辩方针对控方举证的质证对象和依据也都是基于“科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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