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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看兜底罪名的价值

2016-02-12陈文昊郭自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陈文昊,郭自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看兜底罪名的价值

陈文昊,郭自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自1997年《刑法》创设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至今,一方面,经历时代变迁后,该罪的法定刑已经无法与其社会危害性相符;另一方面,随着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广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名框架已经无法承受社会的挑战与满足期待,尤其是在我国分别规定交易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与信息型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情况下,兜底条款的适用限制不可避免。考虑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欺诈本质,可将诈骗罪作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兜底罪名加以适用,这样一来可在实际上提高法定刑适用,二来可规制无法纳入兜底条款的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当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从一重罪处罚,无需通过立法的修改实现。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罪名;诈骗罪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7月2日晚,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指出,“根据交易所异动情况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力量开展专项核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立即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办”。证监会之所以会有如此表态,是源于2015年6月的“股灾”导致沪指连续暴跌超28.8%,A股市值蒸发近21万亿元,股民人均亏损超41万元。在此名副其实的“股灾”之下,公安部介入,通过核查“恶意做空”股指和股票的方式强力救市。2015年7月9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于当日带队前往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操纵股指的线索,表明要出重拳打击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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