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年 12 月 25 日财发 [2015]44 号)
2016-02-12
中国财政年鉴 2016年0期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 年 12 月 25 日财发 [2015]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财政部对2011年6月22日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 [2011]25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牧团场,以下统称开发县)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县是指农牧业资源丰富,耕地(草场)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其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
第三条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第四条财政部每3年对开发县管理工作作一次评估,以确保全国开发县总量、布局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资源禀赋分布、开发政策相适应,并依据评估结果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以下统称省)的开发县控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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