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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年 3 月 12 日财库 [2015]64 号)

2016-02-12

中国财政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利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年 3 月 12 日财库 [2015]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43 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 理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 30%。

第五条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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