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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与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2016-02-12卞建林谢澍

中国司法鉴定 2016年6期

卞建林,谢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BIAN Jian-lin,XIE Shu

(Institute of Procedure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庭审实质化与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卞建林,谢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落实“庭审的实质化”和加强控辩对抗和有效质证。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庭审形式化却直接导致了鉴定意见审查的形式化,为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有针对性地作了多处重大修改,取得了一定效果。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在保障新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的同时,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加以完善,进一步端正对鉴定意见的认识、落实鉴定人出庭的规定、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定位、实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

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质证

BIAN Jian-lin,XIE Shu

(Institute of Procedure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1 庭审实质化的基本要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这一表述中,既明确了审判的中心地位,也强调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从结构上审视,“以审判为中心”基于纵向诉讼构造,梳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之间的外部关系;“以庭审为中心”则是基于横向诉讼构造,关照控、辩、审的相互关系,强调等腰三角结构在庭审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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