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吗?
2016-02-12周枫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意义
周 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89)
关于自由问题的争论,重要的不在于什么是自由——这是不可能有答案的,而在于是什么样的自由。之所以需要区分不同的自由,是因为不加区分地把它们统称为自由容易产生一种假象,以为既然使用同一个概念,它所指的东西就是可以互换的。这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我们必须驳斥这样一种说法,即由于我们采用了同一术语来指涉各种自由,所以它们乃是同类的不同变种。这实是产生危险谬论的根源,甚至是一种会导致最为荒谬结论的语言陷阱。……因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少许牺牲其中的一种状态以求较多地达致另一种状态而最终获致自由的某种共通品格。”①[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13页。
一
我们可以在许多种意义上说一个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但是,自由的最基本含义是指不受限制和阻碍(或束缚、干涉、控制、强迫和支配等),或限制和阻碍的不存在。这似乎是一清二楚、无可疑义的。可是,问题在于,来自什么的限制和阻碍?如果这个问题不讲清楚的话,我们关于自由的概念就会一团混乱。
对此一问题的最简单回答是:来自他人的强迫或威胁就是对我的限制和阻碍,它们导致我不能做出被强迫和威胁所要求的行为之外的选择。在此,限制和阻碍被认为是来自于某种人为的、故意的行为。而自由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而不是在他人的意志支配下做出选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