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应对
2016-02-12许秀云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1期
关键词:制度
●许秀云/文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侦查监督工作的应对
●许秀云*/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监人员来说,这一改革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调整自身的角色定位,更新理念,积极推进工作转型,具体来讲,就是要从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上来,加强证据审查,防范冤假错案。
审判中心 侦查监督 应对 转型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应该是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想得到得到充分的维护以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想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也只有在审判阶段。这种制度有利于避免太过于重视审前程序,卷宗审理,庭审走过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批的内部行政化等现象。总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把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作为任务,转变案件审理流程思维。
(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意义
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地避免冤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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