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法律关系中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同质性
2016-02-12王德良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常 杰 王德良/文
民事抗诉法律关系中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同质性
●常杰*王德良**/文
内容摘要: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民事抗诉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主要是由抗诉审查法律关系和申诉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体现了检察权与诉权的结合。在抗诉法律关系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法院,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检察院与法院各自运行着独立的程序,本文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区别在于监督主体不同,这决定了抗诉监督的外部性和法院监督的内部性,而外部性的监督又要优于内部监督。
关键词:抗诉程序审判权检察权诉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天津分院院长[30027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300073]
在民事抗诉过程中,如何保障检察权的正当行使,使其既发挥监督职能,又不损害以法院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威,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要对抗诉法律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定。
一、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抗诉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它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结合,由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根据该观点并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特性,以形式逻辑的演绎方法,可以界定所谓民事抗诉法律关系就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检察院、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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