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司法化构造的障碍及破解
2016-02-12陈卫东徐贞庆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卫东 徐贞庆/文
审查逮捕司法化构造的障碍及破解
●陈卫东*徐贞庆**/文
内容摘要: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我国的使用率长期居高不下。逮捕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了预判的功能,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构建科学的司法化审查逮捕模式。但我国的审查逮捕工作行政化色彩严重,具有封闭性,并受制于考核等案外因素。破除这些障碍,需要检察机关适当放权,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组模式;适时公开,完善多方参与的审查程序;适度从严,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关键词:审查逮捕司法化逮捕条件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21443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214431]
随着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有了更高的期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更加突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逮捕既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又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方法,其以侵犯人权的方式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使其在价值层面面临冲突。如何看待逮捕措施的双重性质,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实现审查逮捕司法化,是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改革的方向。
一、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
实践中,我国逮捕适用率偏高。2003年至2011年,我国逮捕率已经从93%下降到75%,但是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在10%至30%的逮捕率还是偏高。[1]而且,在我国逮捕不再仅仅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其还具有刑罚惩罚和预示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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