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
2016-02-12石魏/文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石 魏/文
对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
●石魏*/文
内容摘要: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仍存在贪污贿赂罪的限定条件不合理、刑罚结构不完善、贪污、受贿罪共用法定刑等不足,对此,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从而为反腐败的刑事法治奠定基础。
关键词:反腐败立法刑法修正案(九)刑罚结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刑法学硕士[100007]
严惩腐败犯罪,既是中央基于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政策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促进廉洁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其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以及民族危亡。因此,针对反腐败刑事立法的缺陷,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以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
一、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缺陷
(一)贪污贿赂罪的限定条件不合理
我国刑事立法一向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强调对犯罪圈的把控,但某些腐败犯罪的限定条件过高,致使诸多腐败犯罪无法予以惩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挪用公款后具体用途的限定。2.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客观方面的限定。3.将腐败犯罪的对象“贿赂物”限定为“财物”,没有将非财产刑利益(如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的对象。
(二)腐败犯罪的刑罚结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腐败犯罪刑罚设置有死刑,呈现出重刑主义的倾向。与此同时,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较高,轻微的犯罪无法得到有效的惩治,且判处短期刑和缓刑的比例较高。可见,我国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呈现出畸重与畸轻并存、过剩与不足并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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