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2016-02-12丁青青窦长友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丁青青 窦长友/文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丁青青*窦长友**/文
内容摘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国际上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理念。恢复性司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司法社会调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11000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干部[100043]
恢复性司法最早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产生发展起来的。直至今天,从国际范围来看,在该领域中的实践也是最为成熟的。可以说,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天然优势。
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
“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R.Barnett)。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
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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