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视阈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究
2016-02-12吴春妹金英梅李建林
中国检察官 2016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吴春妹 金英梅 李建林/文
未成年人检察视阈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究
●吴春妹*金英梅**李建林***/文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无论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或“国家亲权”理念,其利益的保护实属“公益”的范畴,而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之一,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当前,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主要为狭义的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为我们积极尝试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而深入探索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方向。
关键词: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诉前程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0002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10002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书记员[100026]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明确了试点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虽然方案未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但这绝不意味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公益诉讼问题上无所作为。
一、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公益诉讼”的定义
公益诉讼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面临挑战,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多种公益法律机构以及类似的倡导制度,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其他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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