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2016-02-12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
中国财政年鉴 2016年0期
关键词:融资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5年12月2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受国务院委托,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政府债务,对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举债缺乏规模控制、融资成本高企、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2014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意见》)。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 2015 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 案 〉的决议》(以下 简 称《决议》),明确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确定 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预算法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举债,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落实预算法要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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