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2015 年 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2016-02-12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
中国财政年鉴 2016年0期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晓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2015 年 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晓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 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后,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的汇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和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批准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于预算法中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是在2014年8 月修改时确定的,因此还涉及地方政府在以前年度举借的债务需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国务院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中提出,将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纳入预算管理,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核定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有利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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