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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与改造

2016-02-12钟依婷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3期
关键词:制度

●钟依婷/文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与改造

●钟依婷*/文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中特有的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同时吸收了两种制度,从而导致相关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多种矛盾。为避免法律适用冲突,亦为妥善解决合同解除权纳入不安抗辩权效力中的法理矛盾,当以合同相对方的主观恶性加以判断,同时在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的前提下,明确合同相对方提供担保的期限,区分违反合同义务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妥当平衡双方权利。

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移植

一、两大法系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为妥善解决双务合同中,先行给付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到来之前相对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各方义务存在对价关系的本质,突破了既往传统理论,赋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以不安抗辩权,从而将合同履行期限之前的债权人利益明确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中。通说认为,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救济权,在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履行不能的现实危险时,其无需经过对方的同意即可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进而有效避免损害的发生,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效用。传统理论认为,在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应先履行的一方无合同解除权。因此,先履行方在任何情况下享有的最高权利也仅限于中止履行,除此之外只能等待对方实际违约后再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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