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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调查与思考*
——以贵州省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为视角

2016-02-12李育兵崔军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检察机关监督

●李育兵崔军/文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调查与思考*
——以贵州省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为视角

●李育兵**崔军**/文

调查发现,在强制医疗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信息衔接不畅、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案件衔接机制、明确强制医疗执行主体、健全医疗费用保障机制等途径予以完善。

被强制医疗人 强制医疗执行 检察监督

《刑事诉讼法》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同时也明确了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笔者通过对2013年—2014年贵州省59件强制医疗执行案件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强制医疗执行监督难的对策,以期推动建立强制医疗执行法律监督机制。

一、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现状

2013年—2014年,贵州各级法院决定强制医疗59件59人,其类型为:故意杀人32件,故意伤害20件,放火5件,强奸1件,过失致人死亡1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59件,执行场所主要是看守所、拘留所、康复中心、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场所主要是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医院、公安机关所属的康复中心、民营精神病医院等。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在交付执行环节,主要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或者被强制医疗人的亲属配合公安机关送交,有时也仅由被强制医疗人的亲属单独送交医疗场所。检察机关主要通过巡回检察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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