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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实行检调对接工作模式探索

2016-02-12王惠莹

中国检察官 2016年2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王惠莹/文

审查逮捕阶段实行检调对接工作模式探索

●王惠莹*/文

检调对接是检察机关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为宗旨,实现当事人合理诉求,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工作机制。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检调对接,正确适用逮捕条件,将刑事和解工作贯彻始终有着重大的意义。修改后的刑诉法为此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全面落实检调对接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何化解和正确处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

检调对接 刑事和解 制度探索

审查逮捕阶段的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后至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予羁押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修改后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特别程序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制度的支持。但从法律条文内容看,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如何进行刑事和解,实行检调对接工作并无明文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面临现实的困境,因此,要将刑事和解制度贯彻落实,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才能发挥检调对接作用。

一、审查逮捕阶段检调对接工作实践困境

今年以来截止到11月底,本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共814件/1215人,其中不批准逮捕案件共329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刑事和解,使被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并对犯罪嫌疑人能够谅解,本院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故意伤害案件占绝大多数,这类案件纳入检调对接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这类案件的发案率高,属于常见的多发易发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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