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对教育设施安全事故担责?
2016-02-11梁永良
河北教育(综合版) 2016年10期
■梁永良
谁应对教育设施安全事故担责?
■梁永良

案例:2014年,昆明市A小学午休场所发生学生踩踏事故,造成6人窒息死亡、30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院审理查明,A小学将教职工宿舍楼改变用途,用于学生集体午休。体育教师李某,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倚墙立放于午休楼楼道处。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法院认为,A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发生学生重大伤亡事故。李某作为A小学校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杨某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李某作为体育教师,对海绵垫失于监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校长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副校长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体育教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本案中,因学校教育设施不安全,造成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及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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