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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创新发展

2016-02-11

中国民政 2016年8期
关键词:定势规章民政工作

赖 军

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创新发展

赖 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纲要》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意识,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引领、推动和保障民政事业转型创新发展。

一、必须牢固法治思维意识

推进法治民政建设,首先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意识。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标准的思维方式,以法治概念为前设。牢固法治思维意识,就要破除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势,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具体就是要做到“四破、四立”。

一是破除“行政”思维定势,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一些党政机关干部,习惯于发号施令,总认为推动工作落实,采取一些强硬行政手段或措施很必要,比如土地“强征”、房屋“强拆”、坟墓“强平”、婚检“强检”等。在这种“行政”思维定势的影响下,有的党政干部办事为求速度,不依法依规,不按法律程序,甚至为所欲为,以言代法、以权压人,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公信力,制约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因此,必须破除“行政”思维定势,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是破除“特权”思维定势,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有的领导干部公共权力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认为权大于法,对法律缺少敬畏,甚至自认为位高权重,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不守法,也无人敢于追究,习惯于“拍脑袋”作决策,时常突破法律底线,以权压法、以权乱法,把国法当作“家法”,随意徇私枉法,严重背离了《宪法》明确的“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为此,必须破除“特权”思维定势,树立职权法定的观念,牢记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时刻将自己的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

三是破除“关系”思维定势,树立法无例外的观念。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下,遇事找熟人、走关系往往成了人们的第一选择。一些群众如此,有的党员干部也是如此。如:有的民政干部为了“关系”,在城乡低保发放中搞“关系”保、“人情”保,致使国家关于低保要“应保尽保”的政策在执行中打折扣;有的执法人员为了“关系”,搞选择性执法;有的领导干部为了“关系”,重情轻法,常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走路子,以人治代替法治,最终导致法律失去公平公正性,失去人们的信任。因此,必须破除“关系”思维定势,树立法无例外的观念,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是破除“侥幸”思维定势,树立违法必究的观念。有的人虽然懂法,也知道违法的后果,但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背地里干点违法的事无人知晓。还有的人认为,很多人在违规违法做某一件事,自己跟着做,法律不一定会追究到自己,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机会主义违法增多。因此,必须破除“侥幸”思维定势,树立违法必究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必须健全民政法治体系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民政部门要更好地践行宗旨、履行职责,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就要有完善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目前,指导福建省民政工作的法律9部、行政法规24部、地方性法规8部、部门规章46部、省政府规章6部,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主干,以规章为补充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民政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展,民政职能不断扩充,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显得重要,而现有民政法律体系不适应民政实践需求的矛盾突出。有的法律法规已滞后于民政工作的形势任务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反映规律不够、结合实际不紧、针对性适用性操作性不强;有的民政工作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和无法可依的问题;等等。福建与中国台湾地区一水相隔,但在民政法治建设上却存在较大差距,表现在立法方面宏观的不多、微观的较少及可操作性不强等。中国台湾地区注重立法,制定了包括“民法”总则、社会工作、慈善专门法规、免税法规以及其它配套法规等社会组织法律规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破解福建民政工作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就要立足本省实际,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和台湾地区在民政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加大民政立法力度,充分利用地方立法优势,先行先试,积极构建前瞻性强、覆盖全面、上下衔接、左右联动、配套完备、方便适用的地方民政法律规章体系。

一是注重填补民政法律空白。要加大对民政工作中出现的新事物、面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的研究,积极及时地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填补现有民政立法空白。目前,就福建民政工作而言,在规范殡葬工作、推动社会工作发展、推进社会精准救助、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加强社区建设等方面存在立法空白。“十三五”期间,要加大对上述工作的立法力度,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按照以人为本、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大胆创新,积极研究制定能充分体现广大人民意志利益、社会需要、时代精神及有利于推进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的法律规章,做到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将着力推动出台《福建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等9部民政法规规章,力争法规规章对民政工作实现全覆盖。

二是注重及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大部分原则性强,规定不具体,适用性不强。地方立法要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的相应法规和规章,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条款,使之符合地方民政工作实际,便于实际操作。同时,地方性立法要注重与部门规章相互联动、相互衔接。部门规章未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予以补充和完善。

三是注重提升地方法规规章的生命力。要认真研究修订完善福建现有的一些地方性民政法律规章,删除过时的旧内容,补充现实工作急需的新内容,使其法律效力更具时代性和生命力。“十三五”期间,福建省将修订完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4部法规规章。

三、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推进民政事业转型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建立民政权力、责任清单。目前,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的法律法规共有94部,民政部门所有行政行为就源于这94部法规。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对这94部法规进行认真梳理,建立民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让自己和社会公众都明了,民政部门什么事必须为、什么事不可为,什么事该管、什么事不该管,民政部门的责任有哪些。目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省级民政部门的行政权力有65项、责任有162项。民政干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严守权力边界,严格按照权力、责任两个清单履职尽责,做到权责统一;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和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爱怎么管就怎么管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真正做到行政审批法定化、行政程序规范化、行政处罚法定化,让权力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在规范的流程中运行。

二是发挥领导干部表率作用。依法行政,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是关键。民政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在加强法治民政建设中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尊崇法治,常持敬畏之心,常怀戒惧之意,坚持按“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履职尽责。牢固树立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的意识,真正做到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行必依法,将自己的工作言行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积极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不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行政执法,切实用自身的模范行为来带动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落实。

三是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推进法治民政,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并将其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目前,福建民政系统有公职律师3名、有执法资格的民政干部200余名,与推进民政法治建设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为此,要大力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民政系统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工作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法律专业人才选配到法制机构队伍中来,并结合工作实际采取自训、委托培训和开展法治讲座等形式,多渠道培训民政法制机构人员,使其进一步熟悉、精通民政法律规章,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定期轮岗、不合格者下岗制度,对履行职责不严格,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的执法人员,要及时调离行政执法队伍,确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四、必须强化法治监督机制

严密的法治监督,是加强法治民政建设、推进进民政事业转型发展的有效保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类型监督的作用,推进法治民政工作落实。

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在省民政系统内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决策失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或违规、违法行政的民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规、依法追责;民政系统各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对本系统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履行法治建设职能等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监督机制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外部监督。建立落实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政系统退休干部、行业协会代表、基层村(居)干部等为监督员,对民政法治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多渠道、全方位将民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职能、办事程序、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各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民政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打造阳光民政。

三要加强民政执法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民政行政执法在法定权限内运行,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坚决纠正违法、违纪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要加强重点民政事务监督。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救灾救济、殡葬管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政工作监督,促进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救灾救济资金物资及时发放到位、公墓等殡葬设施管理和殡葬服务规范有序。

(作者系福建省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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