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制度之比较
2016-02-11董兴佩
中国科技论坛 2016年10期
董兴佩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 青岛 266590)
中美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制度之比较
董兴佩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部,山东青岛266590)
美国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各层面立法细密、具体,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联邦机构与科研机构安排专人履行举报人保护职责,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协作。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贯穿于科研不端查处各阶段,美国严厉禁止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性人事行为,高额奖励和补偿也是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制度还很落后,不仅需要借鉴美国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更需要从法律理念上实现从功利价值主义向人权保障主义的转变。
科研不端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报复性人事行为;举报人有条件的特权
近些年来,在世界各国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实践中,检举揭发是发现科研不端行为的主渠道。检举揭发科研不端行为一方面促成研究过程的诚实性,另一方面在保持政府廉洁、高效和负责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举报人而言,即使指控是真实可信的,他的举报行为往往遭到谴责甚至报复,而非鼓励。社会和国家对科研不端举报人的态度应该是维护和支持,建立和完善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制度就是这种态度的基本体现。美国法律在该领域的制度较为发达,经验较为丰富,值得中国学习借鉴。
1 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依据
美国对科研不端举报人保护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由于各层面立法的不断充实以及司法判例对立法的发展,使得美国对科研不端举报人的保护细密、具体,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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