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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防治与土壤修复行业2015年发展综述

2016-02-11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北京100037

中国环保产业 2016年8期
关键词:土壤环境耕地重金属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37)

重金属防治与土壤修复行业2015年发展综述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与土壤修复专业委员会,北京 100037)

综述了2015年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有关重金属防治与土壤修复的法规政策和主要措施,分析了我国重金属防治与土壤修复行业的市场特点及土壤修复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

重金属防治;土壤修复;行业发展

1 2015年行业发展状况

1.1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土壤保护方面的标准、法规等制度建设。行业相关立法、标准、监管等制度日渐完善,土壤治理路径和时间表逐步明朗。

国家对于土壤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并多次投入专项资金用以治理。2014年,环保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审议,计划包括建设6个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示范区,预计单个示范区的财政投入在10亿~15亿元。

2015年7月,中央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约28亿元,用于重点支持30个地市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中央资金将连续三年对重点区域进行支持。获得支持的地市中,湖南占三分之一,包括常德市、娄底市、张家界市、长沙市等11个地市。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国家将重点支持推广土壤修复试点项目,五年计划投资2万亿元,平均每年4000亿元。到2020年,国内的土壤环境状况有望得到改善。

1.2国家及地方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

1.2.1国务院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出台;10月,“美丽中国”首次位列“十三五”规划的十个任务目标之一;环保行业“十三五”的重心从减排逐渐转向环境质量恢复,各地方政府对环保的态度也开始有了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浙江、福建、湖北等3个省份率先出台了省级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湖南省早在2012年即已出台《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1.2.2农业部

2015年11月,农业部出台《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提出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是促进粮食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措施,是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选择。并提出了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行动目标,指出到2020年,全国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耕地土壤酸化、盐渍化、养分失衡、耕层变浅、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土壤生物群系逐步恢复。到2030年,全国耕地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该方案提出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1)退化耕地综合治理。重点是东北黑土退化、南方土壤酸化(包括潜育化)和北方土壤盐渍化的综合治理。2)污染耕地阻控修复。重点是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化肥农药减量控污和白色(残膜)污染防控。3)土壤肥力保护提升。重点是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和深松整地。4)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并将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5)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重点是建设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和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工作,定期发布相关报告。

1.2.3环境保护部

(1)2015年6月16日,发布《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适用于土壤中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适用于水分状态为新鲜或湿润土壤的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以上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均为首次发布。

(2)组织编制《农田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指南》。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的技术支撑,加快建立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技术管理体系,指导各地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确保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取得成效,根据《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组织编制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为各地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性指导文件。《农田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是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系列技术指南指导性文件之一,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承担编制工作。

(3)2015年8月4日,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741-2015)、《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742-2015)、《土壤和沉积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743-2015)、《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744-2015)等四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1.2.4国土资源部

2015年12月8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第2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会议指出,《调整方案》一经国务院批准,将成为指导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调整方案》明确,这次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相关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1.2.5部分省市地区出台的法规及主要措施

(1)内蒙古乌海市

2015年12月15日,内蒙古乌海市出台《2015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按期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政府与乌海市签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该实施方案的主要工作目标: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2014年水平,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表水国控断面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11月底前内完成全市境内3家PVC生产企业用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任务并通过验收,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控企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完成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污染生产审核,严防涉重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违法违规现象,不发生涉重金属污染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

该方案提出的年度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主要有:1)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涉重企业建设项目地方环境准入标准。涉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坚持“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未取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2)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加大涉重产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依法关停达标无望、治理整顿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企业。全面加强涉重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强化生产工艺和生产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3)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4)加强环境执法与监测。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要加强重金属排放污染源日常监管,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5)强化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督促涉重企业在关闭搬迁前编制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安全处置企业遗留固体废物,并开展关停搬迁涉重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逐步建立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清单,完善重金属污染场地管理制度。6)扎实推进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7)规范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烟尘、污泥等废物的产生;规范对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8)严格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2)辽宁省大连市

2015年11月20日,大连市出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连市有近百年矿产资源开发历史,矿业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资源保障。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废弃矿山造成的植被破坏、山体裸露、土地毁损等问题日益显现。《意见》创新思路,明确“十三五”期间,“三区两线”(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等重要居民集中区周边;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范围内的废弃矿山要得到有效治理,矿山周边环境要得到显著改善。

《意见》要求,本着“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景则景”的原则,坚持废弃矿山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土地复垦、产业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按生态修复、土地复耕、矿产开发利用、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等类别进行分类整治。

《意见》明确,社会资本将成为大连废矿治理的主力军。将逐步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废弃矿山综合整治资金筹措模式。一是政府投资实行公益性整治,主要目的是打造良好环境、修复生态;二是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废弃矿山综合整治领域,实行开发性整治,这将是今后废弃矿山整治的一个主要方式;三是采用产业项目建设的方式附加整治。对于近工业园区或在工业园区内的废弃矿山,采取“谁建设项目谁负责治理”的办法,在实施具体项目建设时连带进行废弃矿山整治;四是通过对矿山周边土地等资源综合开发带动治理。对矿山周边土地适度控制,利用其中的土地、林地等经营性资源做附加条件来招标,带动矿山整治。

(3)福建省

9月22日,福建省第4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会议强调,良好的土壤环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担责的原则,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土壤环境标准,切实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有力保障公众健康,实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陕西省西安市

为深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11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西安市提出了全力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主要是:全面摸清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全市60%以上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长期保持稳定。

主要任务有:1)严格环境准入。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采矿选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2)加强土壤环境监管。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的监管企业名单,确保达标排放。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3)强化化肥农药等污染控制。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大力推广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制度。4)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建立污泥处理全过程监管制度,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在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中,严格遵循有关污染物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监管,防止造成周边土壤污染。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及填埋场所防渗措施监管。鼓励及规范规模化养殖场所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综合利用。5)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6)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7)加强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监管。依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制订并实施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8)加强污染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被污染地块变更使用权人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9)制定土壤修复工程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10)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1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点。要配备相应执法装备,充实加强土壤环境执法队伍,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工作范围。12)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13)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等。

保障措施主要有: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市环保局负责土壤环境监测和污染源排查,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管。市发改委负责落实、协调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产业及投资政策。市物价局负责落实、协调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价格政策。市工信委负责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落后技术、工艺、设备的升级改造和淘汰。市财政局配合争取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项目配套资金,加大土壤环境保护投入,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市国土局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壤保护优先区域划分、数据库动态管理和有关用地审批,负责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市水务局负责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土壤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指导和业务工作指导;负责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分析评估,并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总牵头。市农林委负责强化化肥、农药和废弃农膜等农用投入品的管理,加强被污染耕地的分类管理,划定禁止种植特定农作物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参与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划、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及土壤治理修复等工作。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化肥、农药市场监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灌溉用水水质监管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土壤保护工作,应积极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等级认定、被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作。2)加大投入力度,健全投入机制。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省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3)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治水平。鼓励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推动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建立产、学、研、管相结合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联合体。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5)完善法规政策,建立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建立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成效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确定和监管、土壤环境质量等级认定管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以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纳入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成效评估和考核等。

(5)浙江省桐乡市

为顺利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推进《桐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2015年9月23日桐乡市发布《桐乡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实施方案》。

该方案提出:1)排放量指标: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5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在2007年污染源普查的基础上削减20%。2)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国控断面、城镇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每月开展1次监测,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率为100%;重点区域水环境主要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按月开展监测,主要防控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达标率达到100%。3)重点项目指标:列入本年度计划重金属污染减排工程项目完成率100%。4)环境管理指标:嘉兴市重点监控重金属企业监测达标率、持续性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杜绝出现未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或超期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评执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

该方案提出的年度重点任务主要有: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要求取缔《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淘汰办〔2012〕20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全面取缔淘汰白炽灯、卤粉节能灯;淘汰手工注汞生产工艺;逐步禁止使用液汞,2015年开始全面禁止使用液汞(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除外);禁止使用含铅玻璃(芯柱除外)和氢氟酸。严格产业和环保准入条件。2)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进一步严格限制审批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目标对本地区的所有新建涉重金属项目进行统筹考虑,建立总量台账,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所有新建涉重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在本防控区域进行平衡。3)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综合治理。加大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完善铅酸蓄电池、电镀、制革等行业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重点防控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4)积极推进清洁生产。督促企业按要求及时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5)规范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烟尘、含重金属污泥等废渣的产生量;规范对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加强含重金属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及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查,坚决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活动。6)强化重金属污染执法监管。提升重金属执法监察水平;完善重金属监测体系;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7)强化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保障。加强应急性民生保障;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和激励企业开发绿色技术,研发重金属替代技术,生产绿色产品等。

(6)山东省青岛市

2015年6月4日,青岛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4〕126号)要求,制定出台《青岛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该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主要有:摸清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对全市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探索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中趋好。

主要任务:1)优先保护耕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建立相关档案,完善防护设施。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严禁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排查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2)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强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核,防止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集中处理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遗撒造成土壤污染。定期开展垃圾处理场所无害化评估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绿色防控技术。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等。3)防控被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建立土壤环境数据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逐步建立土壤环境分类管理信息库,构建土壤环境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实行耕地分类管控。对未受污染耕地土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仍可作为耕地的土壤,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对于受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划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严控被污染场地再利用。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被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被污染场地,相关责任主体须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加强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遗留遗弃污染场地监管,防止污染扩散。4)推动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落实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5)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逐步构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周边开展定期监测等。

保障措施主要有: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高新区管委)对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实施辖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2)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保障工作经费。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3)强化技术支撑。积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发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支持技术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引进和培养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人才,培育土壤环境监测、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专业技术机构和骨干企业。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增强全民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和土壤环境污染事件预防与应对水平等。

2 行业市场特点及土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2.1市场特点

2015年,重金属防治与土壤修复行业的市场规模与从业企业数量双增。全国土壤修复合同签约额达到21.28亿元,比2014年的12.74亿元增长67%;从事土壤修复业务的企业数量增长至900家以上,在2014年约500家企业的基础上翻了将近一番。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工程项目超过100个。土壤淋洗、原位加热、微生物化学还原等一批高精尖修复技术已实际运用于土壤地下水修复工程项目。

目前,土壤修复行业竞争格局相对分散,行业整体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出现技术能力有显著优势的公司。

2.2土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资金来源

资金问题是很多修复项目的主要障碍,与脱硫脱硝有电价补贴、污水处理有污水处理费不同,土壤修复没有一套收费机制,资金大多数依赖于政府,缺乏明晰的盈利模式。目前,70%的资金来源仍是政府,而通过市场融资的项目较少,仅为6.3%。

(2)项目规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1日,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开展的土壤修复工程类及调查评估类项目总计19项,投资金额约16.5亿元。2013年,我国(大陆地区)公开招投标和签约的修复工程项目有28项,金额约15亿元;2014年土壤修复工程项目数量和投资金额同比上涨42.8%和13.3%。相比之下,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处于平稳发展的状态,并未出现跳跃式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上半年我国在项目投资上约达16.5亿元,已超国2013年全年市场的投资总额。

(3)项目分布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全国的土壤修复类项目主要分布在11个省或直辖市地区,且主要集中在江浙沪、鄂湘粤地区。两地区的项目数量均占比31.6%,总计占比63.2%;投资金额分别占比37.4%和58.3%,总计占比达95.7%。因此,江浙沪、鄂湘粤仍旧是国内土壤修复的主力市场。

(4)土壤修复类型

2015年上半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仍以污染场地修复为主,其中场地修复项目占总量的78.6%,耕地修复项目仅占7.1%。调查发现,耕地修复上半年仍处于试点阶段,预计未来的一段时间仍会维持现状。

(5)污染物类型及投资主体

已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中的污染物仍以重金属和VOCs为主。其中重金属修复项目的比例为64.1%,VOCs修复项目比例为17.9%。

2015年上半年全国土壤修复项目中,投资主体为企业的超过半数,达68.4%;政府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则占31.6%。项目中,企业多以投资开发公司的形式,在地块开发前,组织并开展对退役场地的修复;而政府多以当地环境保护局、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为主。

(6)土壤治理企业修复项目

2015年上半年,治理企业是本地企业的项目占总量的50%以上。土壤修复工程的投资金额达千万元甚至过亿元。据JIEI Database统计显示,2015年上半年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中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占总量的35.7%,而千万元以下的修复项目仅占28.6%。

3 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目前,处于起步中的土壤修复行业还面临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技术与资金两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的土壤性质、气候条件、污染程度都不尽相同,土壤污染的检测和治理技术尚不成熟,因此土壤修复亟须突破技术瓶颈。此外,目前国内的土壤修复工作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有限的资金投入,市场融资项目少,资金成为土壤修复行业发展的一大阻碍。

土壤污染从地区分布来看,以经济发达的中部和东部最为严重。如经济大省广东省的清洁土壤只占土地总面积的11%,重度污染土壤的占比却高达12%。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启动土壤修复计划迫在眉睫。

4 行业总体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各大财经门户和媒体引用的我国土壤修复市场容量可谓千差万别,相似的观点认为,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将在2015年约有400亿元的市场规模;“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大约总计有千亿计人民币的投资。

土壤修复产业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与此相同,修复资金占GDP的比重也遵循相同的规律,即先低后高,然后再回落维稳,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这种趋势越为明显。如美国场地修复资金投入占GDP的比重在四个发展阶段的均值分别为:准备阶段0.056%、起步阶段0.123%、跃进阶段0.70%和调整阶段0.49%。

我国土壤修复目前正处于产业成长的起步阶段,虽然工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占近半壁江山,自然环境已不堪重负,但同时土壤修复技术不成熟,市场盈利模式尚未完善,相关标准仍然缺失。在这种大背景下,参考美国以及欧盟各国在发展阶段土壤修复资金占GDP比重的范围下限,对我国“十三五”末的土壤修复市场资金进行预测:2015~2020年,我国土壤修复市场的规模将达到6659亿元,土壤修复行业或将成为“十二五”“十三五”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期间最大的变数(或者说导致成长曲线有异的关键因素)将是土壤专项立法的出台以及国家推动政策、标准发展的力度,而其对市场的推动系数则要取决于具体内容。

随着国家“十三五”期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出台,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战役将正式揭幕。

Development Report on Heavy Met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Soil Remediation Industry in 2015

(Speciality Committee of Heavy Metal Prevention and Soil Rehabilitation of CAEPI, Beijing 100037, China)

X324

A

1006-5377(2016)08-0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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