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刍议
2016-02-11阮浩郑苗苗
中国检察官 2016年1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阮浩郑苗苗/文
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刍议
·阮浩*郑苗苗**/文
由于司法理念滞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司法实践的不规范等原因,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实践中存在补查质量不高、超期羁押等诸多问题。应通过明确规定退回补查的条件及自行补查的范围,健全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等方式,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
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公诉引导侦查超期羁押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事实或证据问题重新进行侦查的刑事诉讼活动。根据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补充侦查分为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三种。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针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以及改善途径略陈管见。
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价值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可分为退回侦查、自行侦查、联合侦查三种行为方式。补充侦查作为证据完善的重要手段,对于案件质量的把握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补充侦查是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可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补充侦查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的发现和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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