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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建议

2016-02-11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中国民政 2016年20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救助对象

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视 点 建言建议

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建议

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现结合山东省实际,对如何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谈几点建议。

一、统一标准、同步识别,建立健全两项制度对象瞄准、识别机制。一是逐步统一两项制度对于贫困人口认定的统计口径。首先,亟需研究统一两项制度现有的对困难人口的认定条件,设定量化指标体系。其次,亟需根据近年来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再次,亟需在工作实践中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农村贫困人口认定与统计工作协调机制。二是积极推动开展两项制度对象的同步识别。在两项制度对象瞄准过程中,要统一组织、统一实施,要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民主公示的步骤,要进一步加强对两项制度覆盖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为不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办理退出手续。

二、进一步明晰两项制度的目标定位,加强扶持措施的衔接与协同。从政策目标上来讲,农村低保与农村扶贫开发都是为消除农村贫困而作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从政策实施效果来讲,低保制度是“输血式”扶贫,关注的是贫困人口的生存权,起着兜底保障作用,农村扶贫开发是“造血式”扶贫,关注的是贫困人口的发展权,是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提升与发展。在具体的扶持措施上,要确保农村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要根据扶贫对象的不同情况,加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等扶持政策的落实。要完善两项制度交叉重叠部分的贫困农户的扶持措施。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一方面,准确把握现行政策是对每一位民政及扶贫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在具体操作中进一步加大对两项制度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应着重在政策目标、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方面加强培训,提高其政策执行力。另一方面,着重加强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专业能力建设,努力克服当前农村社会的特殊性制约因素,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将统计、经济、社工等专业人员充实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队伍之中,切实提升精准识别能力。

四、建立民政与扶贫部门定期会商制度。目前各市、县(市、区)已普遍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或者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或组长。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通报交流经验做法、问题研究,定期会商、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形成部门合力,共同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五、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信息共享、定期核对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之间要确保相关人员名单在部门之间互通及时,实现对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共享。全省低保信息系统目前已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联网,且数据能够做到实时更新,而省级扶贫数据每年上半年更新一次,因此建议省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数据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发给各地民政、扶贫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

六、着力增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能力。各级民政部门应着重加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能力建设,重点是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第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为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的组织协调保障。第二,健全“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机制。各地建立“一门受理”窗口,保障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陷入贫困状态的群众早干预、早救助、早扶持。第三,加快推进核对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大核对机制建设力度,扩大核对领域,拓展信息渠道,形成省、市、县三级共建共享的社会救助核对机制和信息平台。同时,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快引入第三方实地开展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切实减少乡镇(街道)、村(居)干部对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干预与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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