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2016-02-11喻中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理论
总序
政治法学作为一个流行的概念,可以意会,但却难以说明。这就仿佛奥古斯丁在面对“时间冶这个概念时的困惑一样:“时间究竟是什么? 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冶要说明政治法学是什么,同样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不过,尽管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还是应当给予某些尝试性的说明。
最方便的解说方式,就是按照流行的套路,把政治法学解释为:关于政治法的理论学说的总称;或者更具体地说:政治法学是以政治法这一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这样的论断虽然很容易得出,但是,进一步的追问马上就会接踵而至:政治法又是什么呢? 在这个问题上,倒是可以找到一些权威性的答案。譬如,卢梭就曾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政治法是规定“ 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冶的法。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则把政治法视为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冶的法,从而将政治法置于与民法、国际法相并列的地位。按照孟德斯鸠的思路,政治法近似于现在所说的公法,但它又不能包括国际公法。在当代中国,有学者在严格区分政治法与宪法的前提下,把政治法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政治主体法、政治关系法、政治行为法、政治程序法。这好像是一种明白而清晰的界定,但它依然包含着一些至为明显的疑点:什么叫政治? 以及什么叫政治主体、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程序? 再说,如果把政治法的内容划分为这四个部分,关于这四个部分的理论学说当然可以归属于政治法学,但它能够等同于政治法学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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