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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探析

2016-02-10林翠兰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红河州三资农村经济

林翠兰 杨 丽



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探析

林翠兰杨丽

(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经济建设教研室,云南红河661100)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一是必须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二是加强清理工作,摸清家底,为有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农村民主监督,切实发挥村监委的作用。五是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六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威慑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农村腐败的产生。

关键词:红河州;农村“三资”管理;农村经济;管理制度

杨丽(1986-),女,云南建水人,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经济建设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社会学。

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富。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三资”领域成为农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重灾区”,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壮大,危害了农村集体和群众的利益。[1]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落实中央从严治党的精神,也是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回应农村群众期盼的重要举措,是重构农村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战略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工程向乡村延伸推进的现实需要。

一、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红河州辖4市9县、135个乡(镇)、1285个村委会(社区)、11733个村民小组,辖区面积32931平方公里。全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4.4%,第一产业在全州国民经济中占17.7%,农村土地面积广、资源富集,农村居民众多、农村经济庞大,是云南省典型的农业大州。全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经历了从“独立财务管理”(村财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村财乡管)到“委托代理”的变化。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农村的整体发展,特别是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部分基层领导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领域。抓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题,就抓住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2]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基层组织的凝聚力。但是,部分基层领导对此认识不足,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时,执行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四种心态上。

1.轻视心态。认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后,村级集体资产被瓜分,村级基本已经没有集体资产,或者说农村集体“三资”在农村经济中所占比重小,尤其在农村税费改革后,集体经济收入更少,集体资产、资源少,清不清理、监不监管,无关紧要。

2.畏难心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历史问题难以厘清,现实决断需要遵循诸多民主程序,工作量大,难度高,易得罪人,吃力不讨好。

3.敷衍心态。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不实,只满足于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没有深入实际,导致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把民主程序当成是走过场,应付了事。

4.反感心态。认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度与村民自治精神相违背,委托代理服务剥夺了村干部处置村集体“三资”的权利,不愿交出村账。

(二)部分农村集体的“三资”底数不清

1.部分村(组) 账目不清。第一,部分历史债权债务,由于时间久远、形成复杂,长时间未纳入账面核算。第二,财务管理不规范,公款私存、坐支、白条入账、账外结算等,导致账实不符。第三,“村财乡管”实施后,部分村组干部认识不到位,对资金只使用不管理,没有建立村上的账簿,甚至有的村(组)连自己结余多少都不清楚。

2.资产状况不真实不完整。受估价难、产权不清、权属虚置的影响,全州普遍存在未按类别建立台账,更没有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例如,在对晒场、坝塘、公房等资产进行登记时,很难计算原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准确评估其现值也是难题。另外,对于捐赠、国家政策性补助形成的公益资产,由于产权不清,在登记的时候就难以纳入资产管理台账。

3.全州农村资源底数依然是一笔“糊涂账”。红河州各村(组)基本上都存在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山地、水域等自然资源没有进行比较完整而详细的登记管理。这是一个共性的问题。究其根由,在耕地、林地等的产权变革中,没有划分、记载明确的四至界限,导致具体资源范围界限不清。虽然红河州针对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底数不清的问题,开展过几次针对性的清查,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力物力有限,这些清查都没有从资产、资源的存在、权属、种类、结构、存量、分布、使用、效益等方面做“实”,也没有从数量、面积、价值、时间等方面做“准”,阻碍了集体增收创收,容易引发干群矛盾。

(三)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基本不健全

为了更好地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农业部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 (农经发[2009]4号),明确指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云南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 (云纪发〔2010〕3号)再次强调:“各地要在原有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十四项制度。”但是,时至今日,红河州村(组)层面的“三资”管理制度依然不健全。第一,许多村(组)没有构建包含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以及救济制度等在内的“三资”管理制度体系,或者即使有,也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简单地从其他地方(包括网络)上复制而来,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作出决定,不切合本村(组)“三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第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没有对“三资”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致使管理无章可循。其结果,就是行使管理权的村(组)干部凭自己的良心、热情干事,很容易受利益的诱惑而滑向腐败的深渊。

(四)部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到位,不规范

根据《民法通则》 《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在实际组织架构中,村社合一,集体经济组织虚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质上完全承担了“三资”的管理职能。从调研的情况来看,近年来,作为自治组织的村(组)在管理“三资”中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第一,财务管理方面:自收自支,公款私存不入账,大额开支不经集体民主讨论,不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内容报账,支出凭证不完整。第二,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面:不按程序招投标,村(组)干部说了算;打“擦边球”,有的村委会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采用逐户签字的方式来获得乡(镇)审批;不签书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合同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对等;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私自随意更改、终止、延长合同;对合同等重要文书档案不归档,不保存。第三,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方面:公开的项目内容过于简单、笼统,甚至对一些重大和群众敏感的问题进行回避,群众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第四,换届交接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缺乏延续性。在三年一届的换届选举中,村组干部变动频繁。部分村干部手续交接不及时、不完整,还有些村干部持“新官不理旧事”的态度,对前任转交的各种债权债务以及资产等不予接受或处理,出现对资产资源监管的脱节与“断代”现象,同时也遗留了更多的问题。

(五)部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缺乏民主监督

1.村民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行的积极性不高。我国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是农村自治活动中行使监督权力的主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但村民忙于自己的生计,对集体事务不热心,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集体“三资”事务时,因参会人员少,会议召开不起来的情况。

2.村监委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大部分村监委会的工作,仍局限于村财务支出的审核,对于村级工程项目的决策、建设、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是否符合用途规定,资产、资源的处置是否遵循民主程序,相关合同是否如期履约等监督不到位,甚至对村组干部的贪腐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还参与其中。

(六)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监管滞后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历来受到红河州委州政府的重视,形成了多部门(农经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等)齐抓共关注的大局。多部门工作内容涵盖其中,壮大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力量,但由于分工与合作机制不顺畅,存在诸多问题。

1.上级主管部门未统一。农经管理部门一直是农村集体资金重要的上级主管部门,但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业税全面取消,国家对乡村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的主管部门由农经站变为财政所。但是,变更工作不彻底,导致在红河州内经济较发达、较早实施“村财乡管”的北部县市,农村集体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农经部门;而南部县市,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较晚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村集体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财政部门的格局。

2.村级委托代理存在局限性。目前,红河州各乡镇成立的村级委托代理中心,由于代管条件的限制,对资产、资源的管理仅限于账务上的管理,而实物在村组,实物与账务存在空间上的矛盾,导致代管中心不能动态实时掌握村组资产资源的处置与留存情况,监管不及时、不到位。

(七)腐败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较为严重

同其它地方一样,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腐败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较为严重,出现了小官大贪的现象。据统计,2009—2013年,红河州法院共受理村官犯罪案件56起,涉案金额2947.48万元。这些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1.贪污征地款。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特别是城市周边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按照现行的土地征收办法,征地补偿款一般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给被征地村、组,由该村、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全体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在此过程中,村组干部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擅自修改分配方案和编撰、隐瞒财务收支信息等方式,贪污、挪用征地款,从而使征地补偿款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2.骗取民生资金。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改善民生,加大了对社保、强农惠农、教育、扶贫和救灾等方面民生资金的投入。为加强民生资金监管,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预防腐败局牵头,省工信委等部门配合,建设了“云南省民生资金监管平台”。红河州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已实现省、州、县(市)、乡(镇)四级联网。尽管如此,有的村组干部依然虚造名册,冒领、骗领民生资金。如州纪委通报的红河县乐育乡尼美村,贪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红河县洛恩乡普咪村委会私分农村低保款等。

3.在出租、出售、出让集体资产、资源和合作开发中贪污、受贿。如蒙自市文澜镇起龙三社原党支部书记受贿147.5万元,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大梅花村民小组原组长唐某受贿256万元,弥勒市新哨镇路体村委会小路体村民小组原组长、村委会原主任杨某侵吞集体资产162.8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当前红河州农村“三资”管理腐败易发高发,而且涉案数额不断增大。

(八)部分村干部综合素质不高

1.思想政治素质有待提升。第一,对民主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村民自治是我国村级民主制度的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村民自治的重要领域,应遵循民主管理的原则,让每一个集体组织成员都能明白和清楚自己对资金、资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具体情况。但部分村组干部,对民主管理认识模糊,认为“我是官我说了算”,不尊重民意,独断专行,不按民主程序办事,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官自治”。第二,公仆意识淡化,价值观扭曲。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部分村组干部已经改变了为村民服务的宗旨,转而利用手中执掌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机会,中饱私囊,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2.文化素质低,法纪意识淡薄。据统计,红河州2009年到2013年间被判处的101名村干部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13人,占2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3人,占37%;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15人,占24%;具有中专文化程度的9人,占14%;具有大专大学文化的5人,约占5%。村干部群体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大部分缺乏法纪意识,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部分村干部虽然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察觉。

3.管理能力不足。大部分村干部引导村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点子不多,办法缺乏;对集体“三资”的处置,大多以简单的出租出售为主,不仅难以实现保值增值,而且还造成了集体资产的流失。

(九)自治组织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1.村监委的独立性差。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实际上,红河州大部分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总支书记、副书记或主任兼任,“一肩挑”现象突出。比如,红河县88个村委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总支书记、副书记或主任兼任的有80人,占90%,甚至监督委员会成员也是从“两委”班子中抽调组成。这种组织架构,虽然减少了人员职数,但使权力过于集中,失去制衡机制,监督流于形式。

2.村监委权责不对等。从理论上讲,村监委的法律地位,无论从组织的产生和权力来源、职能设置,还是组织的存续来看,都应与村党总支、村委会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经费保障的缺失,制约了村监委地位的体现和功能的发挥。红河州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薄弱,自治管理工作经费基本靠财政补贴,但目前几乎所有的乡(镇)政府对村(组)一级划拨的补贴,都只涉及到了传统的村两委成员,并没有将村监委成员纳入其中,村监委成员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义务工”。经济上的削足,不仅使“三委”平等的地位受到质疑,而且还会影响村监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使监督难以进行。

3.法律对村监委没有规定惩戒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但是,对该委员会成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时应实施何种惩罚没有具体规定。“三资”管理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经济利益,是村务中的重要内容。由于从法律上就没有对村监委的职能职责做出具体规定,使得村监委在履行集体“三资”监管职责时,淡化了责任意识,一方面导致监督软弱不力或监督缺位。另一方面出现随意监督,导致监督的越位,甚至同流合污。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监察制度有待完善

1.法律不健全。《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惩罚条款不健全。虽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中,明确了村委会成员在从事《解释》中规定的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条受贿罪的规定。[3]但是,农村集体“三资”涉及范围广、类型多,不止《解释》规定的七种情况,加之违法程度不同,致使在查处时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2.监察制度存在漏洞。村委会是自治机构,村委会成员通过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不属于国家干部,不在《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检查对象的范围内,同时,村委会成员中的非中共党员,不受《中国共产党党章》的约束,不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管范围。可以说,现行制度下对非党村组干部的监管正处于“真空地带”。

二、加强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对策

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通过创新管理体制,严格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管理,红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已逐渐步入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运行轨道。但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由于受各种利益诱惑和驱动,在某些环节疏于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个别地方一些违纪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农村腐败的产生。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也是做好每项工作的基础。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首先要把筑牢思想防线放在首位,从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

1.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力度,自觉确立“不想腐”思维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境界,逐步实现“不想腐”。从党性修养上,可以看出一个党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加强党性教育,最基本的就是要加强对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动纲领,学好党章、党规、党纪,对基层党员干部意义重大,非常必要。因为基层党员干部平时更多的是实干,理论学习的时间非常有限,因而必须更加注重党章、党规、党纪的学习。每个党员干部只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来做,就出不了问题。

2.强化法律法规的教育力度,自觉确立“不能腐、不敢腐”的思维理念。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我国的所有公民,尤其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要做到知法、懂法,确立依法办事的理念,自觉地养成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习惯,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和表率。近年来,红河州按照“依法治州,建设法治红河”的总体要求,把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作为农村群众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从目前农村频频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事件看,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干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基层办事人员和村组干部知法、懂法、守法,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做到在利益面前方寸不乱,在诱惑面前不为所动,从而自觉地确立“不能腐、不敢腐”的思维理念。

3.强化村组干部的教育培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要把“三资”管理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村干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要注重教育学习形式的多样化,坚持专题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引导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理论灌输与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相结合,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第三,要建立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把学纪学法、守纪守法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学习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清理工作,摸清家底,为有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只有摸清了家底,才能为有效合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打下基础,最终达到有效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因此,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重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的清理工作。

1.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在农村开展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红河州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认识,增强做好清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当前,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新阶段,中央更加重视支持农村建设。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财政实力总体还不强,公共财政全面覆盖农村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严重短缺,单纯依靠财政扶持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农村的矛盾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发挥村级集体在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迫切需要发挥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和保障功能。从实际情况看,凡是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地方,农村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速度就快,农村的变化就大,农民就能得到更多实惠,村民参与农村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也就更高。因此,抓好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通过摸清家底、统筹谋划、科学管理,从而实现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目标。

2.“三资”并重,科学、扎实、有效地推进清理工作。第一,要改变过去主要对资金“一资”管理的局面,要“三资”并重。第二,全面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摸清集体“家底”,是实现“三资”规范性管理的前提。第三,清理农村集体“三资”,涉及面广、类型复杂、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仅仅依靠村或者乡镇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因此,要由县级政府牵头,抽调统计、财政、纪检、农经、林业、国土、水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合规、因地制宜、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开展清查工作,并有专门的工作经费作保障。清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

(三)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明晰的责任划分和完善的制度建设,是搞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要在责任划分和制度建设上下足功夫。

1.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存在的职责权限交叉重叠等问题,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统一管理机构,理顺监督、管理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合理。

2.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红河州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资源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制度和资产、资源公开交易制度,使之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四)加强农村民主监督,切实发挥村监委的作用

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中,村监委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三资”是否真正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而村监委的作用能否发挥,涉及到上级党委政府、村两委、村监委本身以及村民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村监委更好地行使其监督权,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1.上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管理引导职能。实践证明,上级党委政府能否充分发挥管理引导职能,事关村监委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为此,在村监委的产生过程中,上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从人员的配备选拔上积极引导,严把审核和推选关,引导村民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有效的推选;村党组织作为推荐者,必须严把推荐关。只有这样,才能为村监委真正发挥监督职责打下良好基础。

2.切实提高村监委的监督能力和水平,敢于和善于监督。第一,重视村监委的人才培养。针对目前农村留守人口的结构变化,通过多种渠道培养和引进人才,从而改变过去单一从农村留守人口中选人的做法,逐步改善村监委的人员结构。大学生、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都可以成为考虑的对象。第二,要经常性地对村监委成员进行能力素质方面的综合培训,既包括政治思想方面,也要包括业务知识方面。通过培训,增强村监委成员的履职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他们的监督水平和能力,使所有成员不仅敢于监督,而且善于监督。

3.要让村民学会行使民主监督权利。[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整体上说,村民的文化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但对其拥有怎样的民主权利的认知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要大力支持和教育农民学会行使民主监督权利,让他们充分了解监督的内容是什么、怎么样进行监督、什么时候进行监督,从而使村民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提高民主监督的效果。

(五)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

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富裕、社会和谐的直接组织者和实践者,肩上的担子很重,既要承担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又要承担带领广大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职责。处于最基层的这部分村干部群体,虽然没有行政意义上的“官职”,但是,归他们管的,却涉及到农村政务及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党和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涉农违法违纪案件频频发生,并呈现出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的特点。这些违法违纪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也就必然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和进程。因此,必须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抓好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防控。另一方面,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管理,是上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

1.配好班子,注重农村基层干部的能力素质搭配。上级党委、政府有责任帮助农村基层组织搞好组织建设,并以此来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第一,配好村“两委”班子。在两委班子的配备上,要尽量兼顾年龄、能力、性别等方面的因素,选出组织和村民都能接受的“两委”班子。为了提高整体素质,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以提高村级干部能力素质为目的,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除了外部提供条件之外,还要引导农村基层干部通过加强自身学习来提高素质。第二,加强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思想文化学习的时间相对有限,要利用好农闲的时间,进行各类培训,重点是通过把廉政文化带进农村等有益的活动,让主流思想占领农村的文化阵地,引导基层干部和村民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从思想根源上铲除腐败产生的土壤,遏止腐败动机的产生。

2.加强监督,增加权力的透明度。第一,进一步加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力度。要利用好宣传平台,把群众关心的财务、宅基地审批、专项资金使用等问题,按照公开要求进行公开。第二,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制度和村民代表议事制度,畅通监督渠道,扩大监督参与面,拓宽村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第三,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好村级财务“双代管”制度,把村集体的钱和帐由乡(镇)真正管起来,从制度上堵住“村官”们欲“腐”思想的产生。

3.完善制度建设,构建惩防结合体系。要切实抓好四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第一,完善党务、村务公开制度。第二,强化民主理财制度。第三,坚持村干部勤廉双述考评机制。第四,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威慑作用

查办案件是反腐败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能够起到强大震慑作用,教育警示干部,让党员、干部“不敢腐”。第一,对于那些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损害老百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定要坚持查处,决不姑息,才能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第二,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将查案工作和执法监察、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多头并进,积极查找案件线索。第三,要使办案最终起到治本功能。通过案件的查办,起到亡羊补牢的效果,找到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查缺补漏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路玉萍.为农民财产权利撑起“保护伞”[N].湛江日报,2015-03-04.

[2]李国强.浅谈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J].对外经贸,2014(06).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N].人民日报,2000-04-30.

[4]郑学美.法治政府建设视角下的村级民主监督[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5(02).

责任编辑:许如江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994(2016)02-0147-06

收稿日期:2015-12-25

作者简介:林翠兰(1973-),女,云南晋宁人,中共红河州委党校经济建设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管理学,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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