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检察制度:独具特色的兼容两大法系模式
2016-02-10樊崇义刘文化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文/樊崇义 刘文化
意大利检察制度:独具特色的兼容两大法系模式
文/樊崇义 刘文化
意大利检察官的雏形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罗马共和国时期,国家开始介入犯罪的追诉。到了罗马帝国时期,弹劾式诉讼逐渐演变为纯粹纠问式诉讼。为了维护国家统治,司法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诉讼的启动权也不再赋予公民,而是赋予罗马帝国的执政官和司法官。“国王代理人”按照国王的旨意发动对犯罪的追诉活动,这种“国王代理人”即现代检察官的雏形。
意大利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墨索里尼统治时期,其诉讼制度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1989年意大利实施《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在原有的法律传统上大胆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制度。由此以后,意大利的诉讼模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较好地实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模式的兼容。这种混合式的诉讼法律制度成为世界范围内法律移植的典范,也使意大利检察制度独具特色。
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在检察机构设立上多采用审检合署制,意大利也不例外。检察机关附设在法院内,由设置在各级法院内的检察署组成。意大利的各级检察机关与各级法院相适应,有驻法院检察官、驻独任法官所检察官、上诉法院检察署、最高法院检察署等。但是各级法院的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约束,他们都隶属于最高法官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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