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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016-02-09沈群红张诗情崔诗月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6年9期
关键词:药品

沈群红 张诗情 崔诗月

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2.耶鲁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美国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 06511

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沈群红1*张诗情2崔诗月1

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2.耶鲁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美国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 06511

近年来,中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频发,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而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药品不良反应受害人无法提供有效救济。本文通过分析德国、瑞典、日本、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现状及赔偿困境,建议建立以基金模式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 赔偿制度; 国际比较; 制度研究

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药品进入医疗市场,药品不良反应案件也随之增加。该类案件的特征为:生产商提供的药品质量检测合格,患者按规定服用,但难以预测的药品不良反应对患者造成了人身健康损害。如广州花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国首例“疑似乙肝药品不良反应案”。[1]此类案件折射出我国药害赔偿制度在药品不良反应方面存在空白,也为我国建立相关制度提供了新的契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存在过错是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在多起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赔偿事件中,患者、医生及制药企业均无过错,因此受害人往往难以通过司法救济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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