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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6-02-08尹黎黎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6年4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污染规制

尹黎黎

(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尹黎黎

(上海环境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20009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追求。因此,对环境治理的关注度也日益增多。在新互动模式下,环境质量问题已经不单单是“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治理模式,而是有着第三方参与的互动模式。本文将在互动模式背景下对第三方治理模式进行深刻分析,展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要作用。

互动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的经济水平显著提高。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与1979年开始实施《环境保护法》。迄今为止,已经陆续颁布了近30部有关环境污染与治理方面的单行法。但是,在环境法治较为丰富的今天,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却日益严重,各种形式的污染问题发生在各个地区,在此情形下,对环境污染实施互动的第三方治理,将作为一种新型治理理念而受到人们的关注。

1 我国现阶段在环境治理制度方面的不足

1.1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对环境问题的治理在我国经济腾飞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实际中的污染治理制度上却存在着缺陷。其中较为严重的莫过于地方保护主义了。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对环境的治理需要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由于地方差异性等问题,法的普适性不强,中央层面的相关环境政策较为粗略,而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是对政策所牵涉的方面作出概括性的规定以及在原则上进行说明[1]。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会造成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环境执法权的分离。中央进行宏观调控,地方负责实施具体的执法内容。在这种模式运作下,地方保护主义之风较为严重。地方政府以自己的地方利益为主,不会公然表现出对国家的环境污染防范的有关规定的违背,而是通过对环境政策的再界定,以及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再解释来虚化环境保护的目标,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功能的异化。比如对抽象的环境倡导性制度或者相关的法律原则作出对其经济发展有利的解释,对法律适度的空白与漏洞置之不理等。

1.2制度结构较为单一

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要靠制度做保障,还要制度的推行者与污染者做出共同的努力。在传统的污染防治制度中,通常都是类似“命令——服从”、“违法——惩罚”等模式,在结构上较为单一、封闭。在污染防范治理中不能进行较好的沟通,被规制的对象其利益诉求被忽视,使治理结果不理想。

1.3规制俘虏对环境防治的影响

在对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实施中,尽管在管制模式下已经对环境监管制度进行了系统化规定,被规定的对象看视无所作为,却在污染防治中具有一定的主导地位。因此,环境执法相关部门在未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与规制对象进行利益结盟,被规划企业有了“俘获”规制机构的制度空间[2]。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规制俘虏是地方政府自行做出的选择。因此,环境污染执法会受到阻碍,导致智力效果不佳。

2 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探讨

2.1治理模式实施中注重“沟通”

互动模式下的环境防治机制较传统的治理模式来说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互动模式下的环境污染防治机制注重通过“沟通”来提高治理质量,污染防治注重多方共同参与,并且对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要充分了解。在制度类型方面,它与传统的一元模式不同,不再强调行政权力的主导作用,而是使多方主体积极主动的参与进来;在制度特征方面,不再是“命令——服从”这一单一模式,而是注重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并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我治理;从制度价值方面来看,由于环境资源具有公共性,在制度设定中不能忽视被规制对象的合理的利益诉求。

2.2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

环境污染实施第三方治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大工程,牵涉到环境污染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制度、治理途径等更新。广义的“第三方”包括污染者之外的社会环保组织、环保的志愿者以及普通社会公众。然而,从制度创新层面上来说,第三方治理应该是有着相对固定的制度含义,注重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总体来说,就是要鼓励建立专业、成熟的第三方环保公司,排污企业要通过付费的形式来购买具有专业性质的治污服务,进而完成治污任务[3]。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环保公司有利于通过专业治理优势来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率,降低实力污染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对不同类型的排污企业因其专业性较差而导致的有关环境治理问题的困境,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执法力度。

3 结语

“第三方环境治理理念”已经在我国被推向了国家环境政策的层面。这是对原有理念与制度的创新。实施这一制度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问题,也使社会各部门对目前环境防治制度进行反思,进而提出更加新颖的污染防治理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实施并不意味着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动能减少,不能以此为借口而逃避治理责任。

[1]范战平.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1(02):41-44.

[2]王琪,韩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政企关系的协调[J].中州学刊,2015,02(06):72-77.

[3]刘国涛,余晓龙.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背景下的生态恢复产业法制建设[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1(06): 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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