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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

2016-02-07张建忠翟付凤时晓剑

中国农业信息 2016年13期
关键词:检查表巡查对象

张建忠,翟付凤,时晓剑,吴 瑶

(仪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苏仪征 211400)

“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

张建忠,翟付凤,时晓剑,吴瑶

(仪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苏仪征 211400)

随着“互联网+农业”时代的到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启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数据时代”。文章论述了“互联网+”助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积极意义,基层智慧监管试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议运用“互联网+农业·监管”手机软件,仪征市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就可以实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管,录入督查巡查﹑产品检测信息;查询农产品监管新闻动态﹑监督人员﹑监督对象﹑三品认证等信息,移动终端信息同步上传到江苏省及扬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监管,顺应了大数据时代下痕迹监管﹑智慧监管的需要,对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果具有积极意义。

1 “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义

1.1信息数据化

当前,农产品生产主体普遍生产规模小,基数大,来源分散,日常监管的难度和执法成本也随之增加,通过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大数据,可以及时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态,大大提高了政府农产品监管能力。省﹑市﹑县﹑镇能够实时查询督查巡查和产品检测信息,及时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态,打破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传递壁垒。仪征市共有32名市﹑镇级监督员和131名村级协管员,228个监督对象:包含农资经营店﹑种植业﹑畜牧业。

1.2履职网格化

通过手机GPS定位功能和GIS地图展示功能,按照网格化监管思路,将监管任务﹑监管对象﹑监管人员一一绑定,精准“打桩定位”。同时,通过网络大数据全面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到位,督促监管人员每月及时对监管对象进行实地巡查,完成巡查记录﹑拍照信息上传,并将农产品的检测上传到监管信息平台。

1.3过程透明化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细化成标准操作规范和监管检查表,并内置在手机端APP里,帮助监管人员按检查项进行标准化监管,并拍照取证﹑上传检查报告,自动实现执法过程全程记录,执法行为在线监控,执法结果公开透明。

1.4评价实时化

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一方面可实时掌握农产品质量状况,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合规情况﹑主要农资经营使用情况﹑农业标准化生产应用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评价,及时调整监管重点区域﹑关键项目和检查频次;另一方面能实时掌握监管人员的监管轨迹和监管行为,科学考核监管人员的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

1.5调度一体化

通过对监管数据中标识的警示企业进行预警监管,督促企业的自主整改。监管部门通过预警信息的统计分析,如果发现质量安全规律性﹑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可以实时定向发布监管指令,统一调度辖区内监管和协管人员,实现市﹑镇﹑村“三级”上下一体﹑整体行动,整合并高效利用各级监管资源。

2 “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问题和挑战

2.1监管基础信息录入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部分乡镇存在监管基层信息录入不规范﹑更新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如,辖区内监督对象个数录入不全面或者有的监督对象已经不存在,没有及时删除;监管对象录入名称使用简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录入不完整;监督人员调整或离职,监管平台信息未及时更新等。

2.2监管平台的各类监管对象未全覆盖、检查表项目不匹配

(1)监管信息平台监管对象录入未完全覆盖,主要录入对象是农资经营店和种植业主体,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录入问题较多,有的乡镇录入部分,有的乡镇完全没有录入,监管信息平台中监管对象类别中没有水产,未明确是否应录入。(2)监管信息平台的监管对象,没有针对农资经营店及水产养殖的检查表,只有针对畜牧业和种植业检查表,造成录入的督查巡查记录和检查内容不一致。

2.3监管人员需重复记录、巡查记录等监管信息

由于监管信息移动终端处于运行初期,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终端录入监管巡查记录,同时又要填写纸质巡查记录,造成重复工作,浪费人力和自然资源。

2.4无法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监管平台中建立了监管对象登记信息静态基础数据,以及动态的督查巡查﹑质量抽检等监管信息数据库,无法通过这类监管数据对监管对象评定信用等级,也无法针对不同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监管。

2.5移动终端升级和维护资金保障不足

(1)监管信息平台及手机软件的不断完善升级需要资金。(2)移动终端后续使用和维护需要资金。目前,每个乡镇配备1台移动设备,遇到突发故障时,无法开展移动互联网智慧监管。

3 对策和建议

3.1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的制度和机制,专门招聘农产品监管相关专业人才,建立监管人才素质能力模型;开展“互联网+”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队伍培训,提升监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和监管能力;探索建立人才队伍监管能力核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绩效考核推动“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

3.2扩容监管数据平台监管对象覆盖面和匹配检查表

(1)省﹑市各级研究需要录入哪几类监管对象,制定相应标准,并进行顶层设计。解决农资经营店主体督导巡查是否要纳入监管信息平台问题;制定种植业﹑畜牧业录入监管平台规模标准;水产监管对象暂时需不需要纳入监管信息平台。(2)明确各类监管对象,针对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检查表,内置在移动和监管信息平台。

3.3试行巡查记录等监管信息档案电子化

监管人员既要进行录入,又要填写纸质巡查记录,这种简单重复工作,浪费了人力和自然资源,而监管信息档案电子化,便于检索与调取查阅,因此,监管信息档案的电子化是不可避免的。

3.4融入监管对象信用体系评价

建议监管信息平台融入监管对象的信用体系评价功能,通过动态的督查巡查﹑抽样检测等监管数据,对种植﹑养殖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不同监管等级设定“A”﹑“B”﹑“C”,并依据不同信用等级,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

3.5强化“互联网+”农产品监管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

“互联网+”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的经费应列入市﹑镇两级农产品质量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监管信息平台及手机软件不断完善监管功能的顺利进行。

[1]刘婕,王奇,赵梅.云南省发展“互联网+农业”的思考与探索.农业科技管理,2016,(02)

[2]陈志军.“互联网+”模式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对策研究.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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