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省级水土保持法规修订情况及建议
2016-02-06张安田费永俊
中国水土保持 2016年4期
张安田,费永俊
(长江大学 园艺园林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5)
我国省级水土保持法规修订情况及建议
张安田,费永俊
(长江大学 园艺园林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5)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修订;建议
自2011年3月1日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到2015年底全国共有26个省(区、市)修订出台了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显著特点有:禁止性规定比上位法更加严格,两区划分等内容更加具体、可操作,方案编制管理有创新与突破,易发区划分、监测管理等有新探索发展,水土流失调查等有更加明确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等更加规范。建议地方在水土保持法规的修订中不仅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同时还要在目标考核责任制、易发区划分、方案分类与变更量化、监测职能扩展、罚则细化规范等方面有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切实提高地方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经过5年艰苦努力修订完成的新水土保持法[1],于2010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成果既凝结了全体修订者的辛勤汗水,也寄托了全国广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工作者的期望。新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水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进一步保护水土资源、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要把新水土保持法各项精神、规定、制度等落到实处,及时开展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的修订是重要任务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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