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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意志不能凌驾于科学规划之上

2016-02-05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1期
关键词:政绩城乡规划意志



领导意志不能凌驾于科学规划之上

据报道,在短短两月内,就有3起成本巨大的地标性建筑“倒下”:天津“全国第一拆”、西安市118米高楼被爆破拆除、郑州2010年建成的天桥被整体拆卸。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估测,“十二五”期间,我国每年因过早拆除房屋导致的“短命建筑”浪费就超4600亿元。

近年来,伴随着“地标性建筑”热潮的兴起,“短命建筑”现象也频现。而讽刺的是,这其中不乏众多曾被标为“地标性建筑”的大楼。从轰轰烈烈的兴建,到闹剧式的提前拆除,不仅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也给公众造成了政府“任性折腾”的负面形象。公众进而质疑政府的规划决策,政府公信力在这种不断上演的闹剧中一次又一次地遭受折损。

如今,不当规划、形象工程甚至谋利冲动等乱作为,成为短命建筑的背后推手。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对2001年至2010年公开报道的54处过早拆除建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不合理拆除的竟高达90%。不合理拆除中,因商业利益、形象政绩等原因严重不合理拆除的占55%。

无论在消极不作为和积极乱作为任何两端,短命建筑均暴露政府治理顽疾。一般认为,这一顽疾的形成,根源在于唯GDP主义的政绩考核体制。在政绩驱动下,科学规划让位于领导意志,“推倒重来”遂成为可能。更为普遍的情形是,当领导的意志与经由专业判断作出的规划建议不一致时,规划提出者往往会作出妥协,乃至最终偏离专业轨道。

实际上,城乡规划法已经就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与政府管理体制及其运作实践存在较大的落差,无法与首长负责制相对接。另外,城乡规划法没有对规划修改时间间隔作出规定,这给了政府换届导致规划修改留存了可利用的空间。

在追责方面,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也过轻,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收益,也难以与不良后果相匹配。相关责任至多追究到规划主管部门领导层面,最终的拍板者则遁身法网之外。在这个意义上,严格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其实并没有厚实的法律基础,震慑效果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大。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建立科学民主的规划机制,理顺专家理性、公民参与和政府决策的三维关系,尤其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中,必须包含诸如听证、专家论证等重要环节。

“短命建筑”乃是政府治理难题的一种折射,但口号式的方案无济于事,彻底根除仰赖于系统性的制度优化,挖掘并充分利用现有制度资源是成本最低但效果最佳的途径,而这也正是系统性制度优化的突破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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