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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化肥淡储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变化?

2016-02-05

中国化肥信息 2016年19期
关键词:企业

行业资讯

新版化肥淡储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变化?

5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开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6月7日。

去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曾发布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15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同一事项两次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足见政府部门对化肥淡储的重视,同时也说明化肥淡储问题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更多地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倾听化肥界意见。

那么与2015年版的化肥淡储管理办法相比,2016年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又发生了哪些变化呢?又透露出了怎样的政策信息呢?总体来看,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

一、淡储时段延长两个月。关于淡储时间,2015年版的《办法》表述为:化肥淡储期限为六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这也是自2004年我国建立化肥商业淡储制度以来一直执行的时间。但2016年版的《办法》将淡储时段延伸了两个月:根据地理区域和农作物季节性用肥差异情况,委托单位与承储企业可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协商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作为承储期。等于说以前只有10月到3月才是淡储时间,现在9月份也算淡储时间,4月份也算淡储时间,这样经销商的选择余地更大,不一定局限于原来的6个月搞淡储,现在8个月都可搞淡储。

但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淡储时段增加了两个月,但国家给予利息补贴时仍按6个月计算,而不是按8个月计算。对承储企业而言,利息补贴金额同以前是一样的,不过在选择淡储时机上自由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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