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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版权,“知本”与资本的一场争夺

2016-02-03杨雄文

南风窗 2016年3期
关键词:纠纷影视知识产权

杨雄文

有同时解决好影视产业链各环节的分工,合作中的版权保护与利益分配这两个问题,影视版权纠纷才能够最终得到有效的消减,版权的价值也就随着衍生开发利用的不断扩展而不断增长。

刚过去的2015是一个版权年。

版权登记量创新高,国产电影票房不断攀升,音乐网站停止试听,网络小说蜂拥上荧屏……但同时影视版权纠纷屡见不鲜。《北平无战事》、《虎妈猫爸》、《平凡的世界》、《霸王别姬》,还有入选2015十大案件的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以及《芈月传》的编剧纠纷……掀起一阵接一阵的口水与诉讼大战。除了出于炒作的目的外,这些被戏称为影视版权“碰瓷”的乱象,跟收视率造假一样,已经成为影响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拦路虎”。

业界一个普遍的、比较直观的结论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知识产品资源进行最佳市场配置的制度。由此看来,这些案件的是非曲折背后,与其说是一个版权法律判断的问题,不如说更多体现了一个版权市场及其利益分配的问题。

版权不是黄金,却是点金术

随着越来越多的包括网络文学在内的原创作品被改编为影视剧、动漫或游戏等,版权产业链条上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大多数纠纷表现为著作权/署名的名分之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侵犯琼瑶的《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实质上就是确认于正非法将琼瑶的作品剽窃至自己的名下。《芈月传》纠纷尚无最终结论,但编剧的工作是蒋胜男或王小平单独干的,还是蒋胜男与王小平一起干的,则决定了剧本著作权的归属,甚至影响原著小说是否存在的判断。

这在表面上是个有关“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在深层次上却是当下知识产权热中“利益争夺”的问题。因为这些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关乎到原创作品或者改编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而与该作品的整个版权产业链中所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话语权或者控制权挂钩,并最终决定那些已经发生的以及将要发生的产业衍生利益的分配与归属。

“产权”这个词汇本身就彰显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性。知识产权的起源和发展,始终渗透着市场的理念、原则和规则。从功能上来说,归属的私权在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和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而流转的私权则意在创生与实现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概而言之,一切授权都要通过版权人,无版权方则无权益。正如《芈月传》原著作者、编剧蒋胜男微博“控诉导演方及总编剧王小平否认其原著权及改编剧本工作”,就被对方解读为是“企图将《芈月传》所有衍生品权益全面予以侵夺”。版权尽管不是黄金,却是点金术。美国的电影版权产业是其综合国力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迪斯尼公司生产的卡通片所获利润的70%以上来自衍生产品,而传闻《芈月传》导演郑晓龙和王小平所在的公司对该电视剧及其周边开发的产业链的毛利润达四五亿之多。不难理解,对于版权这只会生金蛋的鸡而言,产业链上的相关利益主体都不可能没有想法的。

这就是市场、私权文化,也是知识产品价值创生与实现之中无可回避的途径,更是版权产业、文化市场赖以生存、发展与壮大的基础。信任、团结的价值观,本来应是版权产业各利益主体之间协作的粘合剂。从小说作者、编剧、导演的加持与合作,到外部资本与营运团队的介入,各方以合同为基础,发挥各自优势与特长,都为电视剧热播、各方身价提升、后续产业开发作出了贡献。除非出于炒作,本不应当闹到如此地步的。

当然,就算是基于平等协商而自愿达成的合同,也难免不出现争执,而一旦出现争执,纠纷各方又经常是各执一词,均觉委屈。毋庸置言,法律规定适用及版权运营与文人创作完全不是一回事,各自需要仰仗着不同的专业能力。英国马克斯·H·布瓦索指出:“个人理性起作用,是以获得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为先决条件的。”版权法律规定复杂难懂,版权产业模式日新月异,大量新生事物并未被深入认识,潜在的机关与风险越来越多。

不要到了法庭才想起请律师

很多人通常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中描绘和探讨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整个社会中知识产权利益各方的信息都是完全的,彼此知根知底。其实“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相应发生的“信息成本”的存在会制约市场机制运行,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状态和经济效率。除了炒作之外,影视版权纠纷暴露其中版权专业服务的缺位。

近些年影视剧的开发大多如同《芈月传》的模式,制片人或导演亲自上阵寻求作品,直接与作者简单协商就将版权合同定下。这样的模式对于原著作者而言更是难见专业服务的保驾护航。专业的事情交给专家,市场需要经验丰富、立场公正、能够保护双方权益的专业的中介服务,最典型的如知识产权律师、版权代理人等。作品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判断知识产品的价值大小,难以确定使得各方都满意的交换价格与交易条件,难以正确拟定或者理解相关的合同条款。

举个例子,在《芈月传》纠纷中,“总编剧”、“原创编剧”与“编剧”3种称呼是啥关系?“委托创作”与“版权改编”的法律区分及其产业意义何在?在呼吁影视行业尊重创作者利益的同时,利益相关主体也最好都能在订立合同之前就延请专业人士帮自己解释与构设版权关系,不要到了法庭上才想起请个律师,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与烦恼。这也是对合作者与社会公众的一种负责的态度。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贯穿于创造、传播、管理、保护和利用的整个过程,专业性很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众消费品,却是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重要力量。它通过自身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将创造者、传播者、利用者和管理者有机地联系起来,消减从单纯的影视改编到全方位的产业开发等各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完全性并减少交易成本,只要需求者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同时,行业组织的力量在预防纠纷、解决纠纷中也是特别重要的,它有着必要的专业能力、集体力量与共享资源。要全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影视版权行业组织发展的宽松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完善纠纷调解机制。

尽管自由竞争强调市场本身的作用,但如果交易双方对所要交易的对象拥有的信息在量和质上失衡,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凭借信息获利,将引发签约前的逆向选择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的风险,如同蒋胜男此时所认定的找错了合作伙伴;或者签约后的道德风险导致一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如同《芈月传》片方在海报、电视剧中等单方面将王小平署名为(总)编剧,而蒋胜男则违反约定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

我们暂时不知道蒋胜男声称的“个别在业界掌握强势地位的人和企业仍然企图凭借此等行业优势地位,以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欺诈、胁迫等方式,非法剥夺年轻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主张是否有道理,不过完善影视版权流转中信息披露制度是重要的。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当事人将各自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适当地向对方适度披露,尽量消除各方在版权交易中各自的信息弱势,同时配套信息保密规定,明确信息接受方对信息供给方披露的信息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及其后果,减少相关信息披露导致的风险。

值得指出的是,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版权产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视产业中版权价值也日益放大,但除了知识产权这种“知本”的话语权之外,资本的话语权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知本”与资本的纠结中,创作人与资本人的话语权威不断摇摆。一方的地位优势越明显,其话语权威就越大。现有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并非只有知识意志的高扬,相反常常是资本意志的体现。从蒋胜男所言“导演方及总编剧……以剧本15%的尾款为要挟”的控诉来看,《芈月传》编剧之争所产生的背后原因也跟作者与片方之间的话语权的力量博弈相关。在“知本”与资本的交易中,“知本”由于其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团队合作的需求而常常处于弱势地位,资本却因其市场的驱动力而居强势地位。版权利益主体的各自选择此时已经是由经济实力来决定的,而并非藉由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理念。

利益平衡是私权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无论是从传统还是现实制度上看,现代意义的市场理念在中国社会缺乏坚实的根基和足够良好的发展环境。以追逐利益为重心的功利主义或许正是造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成为利益追逐者的有力工具。版权诉讼可以解决版权归属或署名的问题,却难于充分解决影视版权产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问题。

影视剧产、供、销、衍生品开发等产业链需要多种专业人士、机构以及资金的介入与密切协作,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机构可以独立完成的。如果传闻中《芈月传》电视剧及其衍生毛利润达到四五亿是确定的话,这笔利润不可能只来自蒋胜男、王小平或者郑晓龙等某一个人,也不可能固定不变—知识产权的特点是用的越多价值越大。影视版权市场激烈竞争的同时,其健康发展仍离不开合作共赢的理念与行动。利益平衡是私权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只有同时解决好影视产业链各环节的分工,合作中的版权保护与利益分配这两个问题,影视版权纠纷才能够最终得到有效的消减,版权的价值也就随着衍生开发利用的不断扩展而不断增长。

抄袭剽窃,影视从业人员需忌讳。就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来讲,它以鼓励竞争、创造和发展为宗旨,因此对目前所谓影视行业的版权纠纷乱象并不需要过分紧张。由于版权对于产业利益的扩张极为重要,在从影视剧生产大国向生产强国的迈进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好情形,是社会必须承担的阶段性代价。但对于公平、透明、共赢的市场需求共识必然会推动各方有效、专业、全面的介入。

于正等被告需要赔偿原告琼瑶500万元并承担《宫锁连城》禁播的严厉后果,前期投入也打了水漂,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诚如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老师所说:“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的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相信这样那样的影视版权纠纷案件,将成为版权产业化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竞争与合作的“清醒剂”与版权市场法制教育大片,并将最终促成现代知识产权文化深入渗透到公众的行为模式之中。

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是知识产权文化真正追求的内在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是包括影视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产业化做大做强的催化剂。只有从依法保护原创开始,并在市场中维持知识产权各主体利益的平衡,才能使知识产品的生产和交换保持高效率,各种知识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也能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和市场环境,国家的竞争力进而得到良性与有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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