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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中的批词研究

2016-02-03HuQian

山西档案 2016年4期

文/胡 谦 Hu Qian

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中的批词研究

文/胡 谦 Hu Qian

Study on the Pici of Civil Case in Qing Dynasty

在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中,批发呈词一直被清代州县官视为息讼辨奸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州县官运用批词处理讼案审断等的程序性事务推动诉讼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州县官运用批词对讼案内容做出是非判定和实质性利益的裁断。由于批词主体不同,批词在形式风格以及内容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差异性等特点。作为清代州县司法中运用广泛的法律文书,批词反映了州县官对讼案的立场、关注,同时,批词也深刻地反映了清代州县司法的职权式审断模式以及讼案审断的差异化特征。

批词;清代;词讼;审断模式

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以及司法实践是近年来法学界和史学界的研究热点。批词与判词是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中最主要的两种法律文书,它们是州县官员词讼审断过程的文字载体,直接反映了州县词讼审断的情景。

一、州县讼案批词的制作、榜示及作用

批是清代一种十分常用的行政公文,它主要是上级衙门对下级衙门以及衙门对属员的上报公文(禀、详等)内容所做出的指示。按照清代规定“其自理民词,枷杖以下,一切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细故,名为词讼。”[1](p251)在词讼审断中,州县官对讼案相关法律、事实等问题所做的批示被称为批词。从词讼受理、传唤当事人、调查取证、是非判定、具结等各环节都可用批词完成,批发呈词被视作息讼辨奸的重要方式之一。“批发词讼虽属自理,其实是第一件得民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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