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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

2016-02-02林希存

紫光阁 2016年2期
关键词:全会委员条例

林希存

中共中央日前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后出台的又一部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完善这项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省市县三级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地方党委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地方党委领导能力必须进一步提高。

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中央明确要求抓紧修订该条例。根据中央部署,2015年3月,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单位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起草组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加强地方党委工作的重要论述,对31个省区市地方党委工作情况进行了书面调研,前往8个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委调研座谈,专访了44位省市县党委书记、组织部长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召开了10多场专题座谈会。《条例》初稿形成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送31个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委大范围征求意见,多数省区市党委专门召开常委会会议进行讨论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稿送中央书记处有关领导征求意见。2015年11月12日、12月1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条例》。可以说,《条例》修订过程体现了科学立规、民主立规、精准立规要求,把中央要求、实际需要、新鲜经验有机结合起来。

《条例》修订的原则

《条例》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全面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这一目标,更好发挥地方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破解影响地方党委领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创新地方党委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提高地方党委工作科学化水平。三是坚持与时俱进。在严格遵守党章规定、保留原条例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基础上,总结吸收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删去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四是力求简洁明了。重点确立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对确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的主要亮点

经过修订,由原条例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新增了“组织和成员”一章,将原条例的第5章“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压缩为1条,并入“职责”这一章。《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针对一些地方党委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地方党委既要全面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条例》体现发挥地方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明确了地方党委实施领导的7个方面内容;充实地方党委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实现对“五位一体”领导全覆盖;体现地方党委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规定地方党委要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等的领导,同时又要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规范了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是否合理、增退机制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地方党委整体功能。为此,《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配备作出全面规定。统一配备结构,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并对人选结构首次作出规定。完善增补机制,明确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创设退出机制,针对委员、候补委员能进不能出,“新陈代谢”不畅问题,首次建立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免职、自动终止制度,明确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规定了常委会委员名额。原条例对常委会委员配备未作规定,实践中每次换届要求也往往不相一致,导致各地区配备不相统一。《条例》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对省市县3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分别作出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把县级职数和市级职数统一规定为9至11人,有利于体现县级党委直接面对群众、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与目前县级党委领导职数实际配备情况也相吻合。同时,《条例》还首次对书记、副书记名额作了规定。

明确了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一些地方提出,专职副书记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相统一,专职副书记“专职不专、实职虚设”问题突出。据此,《条例》對专职副书记岗位职责作了规定,即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强化了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针对全会、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条例》突出强化全会的决策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同时,《条例》还强化了全会的监督职能,比如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针对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条例》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的酝酿机制。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细化全委、常委会会议召集、议题确定、召开、表决等程序要求,建立紧急情况下议事决策机制。强调了常委会委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强了地方党委自身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条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地方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包括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反对“四风”,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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