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罗马婚姻制度对中国婚姻现状之解答与启示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自主权女方

王 芳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论罗马婚姻制度对中国婚姻现状之解答与启示

王芳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0

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婚姻”制到“无夫权婚姻”制的演变,在此过程中,其婚姻目的、婚姻条件等方面也更注重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当时婚姻制度的典范。笔者在研究罗马婚姻制度演变过程的基础上,试图从婚姻目的、婚姻自主权、女性财产保护三方面着手为解决我国婚姻制度中的存在的问题寻找解答。

罗马婚姻制度;中国婚姻现状;解答与启示

罗马婚姻制度在演变中逐渐包含了许多涉及婚姻目的、缔结形式、婚姻自主程度、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先进制度,这对于解决罗马婚姻纠纷意义重大。同时这些优秀制度也为解决我国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解答。

一、婚姻目的

(一)罗马法婚姻目的的转变

家族利益是“有夫权婚姻”制度下婚姻的主要目的,结婚即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供祭祀。“无夫权婚姻”制度下,婚姻的主要目的为夫妻本身利益。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处于父权之下的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和给予女儿以嫁资。

(二)我国婚姻目的现状

金钱至上、彩礼盛行的社会风气正在不断侵蚀着当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根基。结婚大要彩礼,把物质经济利益视为结婚前提,经济欠发达地区买卖婚姻、变相的买卖婚姻大量存在。“彩礼”的盛行使得婚姻关系中女方年龄越来越小,彩礼数额也越来越大,滋生了早婚现象,更造成了“有钱娶亲,无钱单身”局面。

(三)解答与启示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要想婚姻目的发生质的变化,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民观念的进步首当其冲。努力发展社会主使市场经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使婚姻双方由注重财产转变到注重双方合意。其次,必须广泛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肃清封建家长制残余和封建习俗的影响,促进婚姻缔结目的的现代化与文明化。

二、婚姻自主权

(一)罗马婚姻自主权发展过程

有夫权婚姻制度时期,妇女被当做物品在家族中转让,其在自己的婚姻中根本没有发言权,根本不具有婚姻自主权,是婚姻本法律关系的客体。“无夫权婚姻”制度则突出了对妇女意愿的尊重,使得妇女在婚姻的缔结方面获得一定的自主权,真正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中国婚姻不自由现状

目前,虽然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亦越来越民主。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还是存在诸多婚姻不自主的现象,其中不乏半自主婚姻①,甚至是包办婚姻的存在。我国当前一部分的婚姻关系中,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还有很重要的影响。这就使得不少青年的婚姻自主权被剥夺。许多素不相识,毫无感情可言的男女,只因听从父母命令,便被迫成婚,以致造成双方终身痛苦、家庭不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三)解答与启示

首先,要继续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特别是在落后的农村,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彻底根除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封建残余思想。其次,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婚姻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婚姻法确立的各项制度。最后,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分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尚未使用暴力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买卖婚姻中第三人索取的财产应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女性财产权保护

(一)罗马女性财产权保护

有夫权婚姻制度下,夫妻之间实行统一财产制,妻子婚前婚后所得均为丈夫所有,妻子无独立的财产,妻无权干预。在无夫权婚姻制度下,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及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嫁资作为妻子财产可独自保留,法律规定非经妻子同意,夫或家父不得处分之。通过这些法律规定,罗马法切实保障了妇女财产权益,

(二)我国妇女财产保护现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的条款,有助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按传统,婚房大多由男方付首付,女方则负责装修或买车,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还。女方在维持婚姻、家庭付出很多,一旦离婚,房子就归男方所有,对维护女性财产权益十分不利。

(三)解答与启示

第一,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保护女性财产权益。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转移财产和股票时须予以监督,惩治恶意串通行为;离婚案件中,男方在其股份和经营收入中作虚假审计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赔偿女方损失。第二,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正确评估,同时应重视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投入的隐性贡献并予以补偿。另外,对大额离婚案件,应加强各方面监督力度,以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做出不损害女性合法权益的判决。

[注释]

①双方自愿结婚,但是收到诸多因素干扰,感情基础不稳固,其中一部分通过婚姻关系索取大量财物.

[1]王利明,曾宪义.外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J].河北法学,2007(10).

[3]谭建华.从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看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J].船山学刊,2008(1).

D923.9

A

2095-4379-(2016)28-0218-01

王芳(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婚姻制度自主权女方
传统中国礼法对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的影响——兼谈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完善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新规发布,确保消费自主权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
孩子尚幼,不能离婚?
特定国情教情中的中小学校自主权
一 婚姻制度的演进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