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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主体理念与当下社会特点的相异——以德国民法主体理念为参照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28期
关键词:情理人情民法

魏 超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北京 100038



论民法主体理念与当下社会特点的相异
——以德国民法主体理念为参照

魏超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北京100038

法治已被时代证明并普遍接受为一类比较成功和发展成熟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但我们应意识到,建立在西方法律移植基础上的法治内核理念和制度精髓,与当前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文化传统不一定完全匹配。当前民法典编纂成为热潮,《民法总则》征求意见稿近期已发布。本文拟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通过对作为西式民法灵魂的载体——理性人的分析,对照当下中国社会之特性,阐释所引进的西方民法制度中关于人之理念与现实的紧张,为民法典的编纂如何更好适用于传统与现代交织的中国社会提供一些思路。

民法主体理念;当下社会特点;相异

一、德国民法典的主体设置与理性引导

历史上看,康德与黑格尔的理性与意志学说对整个德国民法的法典化构造产生了巨大影响。康德认为,没有理性的东西只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只能作为手段,因此叫做物;而有理性的生灵叫做“人”,因为人依其本质即为目的本身,而不能仅仅作为手段来使用。黑格尔认为,人格人是一种被规定了内在特质的人,即理性意志的抽象的人。[1]现实世界生活中的人,只有认识到并达到这种纯粹抽象的人的标准时,才成其为人格人,并且才具有意志的自由。两位哲学大师眼中的理想的人,是切除经验人的系列偏好、欲望及所有影响人们达至最高理性的主观因素的纯粹人格人。他们均否定了试图将道德和法律的一般原则建立在经验人性基础之上的做法,而力图于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先验应然世界中发现其基础。理性人将“相互施加的强制”理解为自由的共同法则,在理性的关怀下,人们可达至意志自决,使自身的自由意志与他人自由意志相协调。

民法主体设置是以代表新兴经济力量的资产阶级为蓝本的,是高度形式理性与价值中立的,与自由经济传统相契合,“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理性人标准得到了经济学上的论证。意志自由、理性、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融合构筑了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代的成就。这些理念不仅见诸于法典之中,且已经深切渗入现实中人们的日常生活,内化于心。虽然随着日后垄断的加剧、社会公正理念发展、政府对市场直接干预的加强等因素,自由意志理念受到波及,但却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其作为民法精神基础的地位。

二、中国社会主体特质及其与西式民法主体理念的偏差

当代三十年来的移植经验证明,不少制度在引入中国后,在其西方社会环境下发挥的正功能还未充分显露时,其负面影响就总是迅速泛起,使我们在认识该制度的同时,更需分析好我们自身的社会特点。

当下社会通常被定位于“关系社会”、“熟人社会”,但个人利益与经济价值取向也成为关键要素。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人们对经济利益更加看重,经济价值取向成为日常生活极为关键的要素,这与作为西方民法文化载体的理性人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两者均意向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与此同时,传统伦理文化的巨大惯性使人们依然看重人情、关系等传统价值。这种既非传统伦理人,又非完全理性人的人之特质,有学者称之为“情理人”。中国社会被预设为情理社会,与理性人追求利益交换不同,情理人更讲求人情交换,这种人情交换夹杂了利益和感情的诸多因素。这一特质对当下中国社会关系影响很大:

首先,传统因素的巨大惯性使中国人背负了为西方人所不能理解的沉重担子。在中国社会,个人是家族链条上一个摆脱不掉的分子,是社会关系网络中一个牢固的网结,他的言行举止、为人处事、事业功名的问题不仅仅是他个人的问题,而且是整个家族的期待和朋友的热盼。在中国社会,许多事情不是个人想不想做的问题,而是他人想不想他做和他做了为他人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的问题。[3]与西式独立的理性自治群体相比,我们所背负的太多。但这或许也正是中国的魅力所在和价值所在,无所谓彼此优劣性,只存在本土的契合性。

其次,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亲情友情之外,人情交换往往引起权力的再生产,“靠山、撑腰、走后门、托人、求情已成为中国人司空见惯、见惯不怪的日常行为。这些行为看起来复杂多变,其核心不外是人情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在当今中国社会,权力渗入民众日常生活包括市场交易的各个角落,甚至会对个体前途形成支配性力量,其决定了当下中国民众的一种“权威依赖”品格。理性人预设下的规则能否在当下中国社会更有效的运转,值得我们多角度思考。

再次,熟人信用或关系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仍充当了中国社会整体信用机制的支撑。在中国社会内部情理人之预设下,人们习惯于将通过人情、关系运作结识的“熟人”作为进行各种利益活动的首选。该关系网内的信用机制是特殊主义的信用机制,它与通过规范市场运作和法治环境熏陶下建立起来的制度化、理性化经济信用机制并不总是相融的。在特定时空下,熟人信用可以达到费孝通先生所形容的信用的保障完全“发生于对一种行为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的境界。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深化发展,我们一方面要注意研究这一特殊机制在局部范围的效率性,但更应警惕正式规则适用的纸面化,避免法律规则失灵。

综上所述,情理人与西方传统理性人形成鲜明对照,西方民法理性人预设与我国现实情理人特性确实存在着紧张。我们应避免将西方法治理念在不予任何反思的情况下视为绝对真理的思路,表现在具体规则制度层面,即“在一些颇具影响的领域当中,那些经由中国承认的所谓世界结构既有的法律规则或制度,实际上乃是一些西方国家的地方性知识。而正是透过这些法律规则或制度而传入的某些价值,也在支配关系的逻辑中转换成了毋需讨论的单一性和终极性的标准。”[4]西方的民法知识系统曾在中国近代移植中遭遇巨大的文化障碍,当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即使是日新月异发展的社会,传统也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不乏一些本土优良的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传统最坚固的堡垒则是人们的观念,寻找这种传统、现实与变革的和谐,使变革的理念内化于人心,是值得我们在民法典制定中予以认真思考的。

[1]李永军.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J].法学研究,2005(5).

[2]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的原因研究(下)[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J].社会学研究,2004(5).

[4]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

D90

A

2095-4379-(2016)28-0114-02

魏超(1984-),男,山东聊城人,法学硕士,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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