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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平台传播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运营者著作权人著作权法

庄 兮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微信公众号平台传播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庄 兮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时至今日,微信已经为大多数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进行交流、沟通的重要方式。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微信公众平台更是大受欢迎。个人、企业可以通过公众号群发文字、图片、语音等内容来进行分享,而这些文字、图片很多都是未经授权的转载。随着微信公众号数量的迅速增加,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逐渐显现,会对微信公众号的原创者和运营者带来新的挑战。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

微信公众号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的一种应用账号,通过公众号,可在平台上实现和公众号关注者进行文字、图片、语音等方面的分享、交流、互动。“正所谓早起的鸟儿有虫吃,公众号要想盈利,必须首先吸引客户,开拓市场。”[1]这是公众号运营者想尽方法增加阅读量、吸引粉丝的直接原因——可以为公众号运营者接到广告推广等合作,带来收益。然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存在的抄袭、转载、篡改现象愈发严重,会对微信公众号的原创者和运营者带来新的挑战。

一、微信公众号文章著作权侵权的主要类型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中,著作人身权所占比例较高。在此笔者不以著作权的两大类(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进行分析,而是从侵权行为的主要两种方式进行阐述。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没有互联网的原始许可证或许可,即未经原创者的授权或许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等互联网媒介传播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

最常见的就是未经授权并不注明作者及来源就转载他人的作品。这样的传播行为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虽然在发布渠道上存在差异,但微信作为一种手机应用,无论是提供方式,还是公众获得的途径而言,微信公众号的传播都属于网络信息传播。而署名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次是仅仅注明了作者或来源地,但没有得到作者同意或媒体授权。这也是目前微信公众号的主要侵权类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实行的是“明示许可”,未经权利人同意授权,不得转载。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微信公众号在转载过程中如果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便是标明作者和出处,也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二是未经许可篡改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他人篡改作品时予以禁止,以保证作品的完整性。在实践中,大部分微信公众号都是直接转发他人作品,如果在转发过程中对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歪曲了原作的本意,那么其行为就侵犯了该作品的修改权。除此之外,可能还有其他出现情况相对较少、或目前暂时未出现的新的侵权形式,在此不再赘述。

二、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第一,是否获得授权许可。是否获得原作来源地或作者的授权,是判定转载是否侵犯权利人权利的重要因素。公众号在进行文章的转载时,通常应获得作者的许可。而在现实中,大多数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图片中都并未标明“已获取授权”的字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这样的问题当然不仅仅是在微信公众号中出现,时下互联网多个社交软件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二,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要看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情形,即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利用作品,但必须支付法定费用的制度。”[3]显然微信公众号使用文章不属于法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需要从多个方面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是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因此,是否侵权的关键还在于转载“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何判断微信公众号的转载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质呢?这就要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背后谈起,微信公众号盈利的主要来源就是广告,而广告商则是根据其粉丝数和阅读量的多少来决定与其合作的具体事宜。因此,提高阅读量和粉丝数便是微信公众号运营的重要目的。而很多精彩、经典的文章以及精美的照片、图片就成为了公众号竞相转载的对象。通过转载文章、图片来吸引并积累粉丝数,增加阅读量,以达到宣传营销的商业目的,也许并未从某一特定的作品上直接获利,当粉丝、阅读量积累到一定数量时,运营者就可以接到广告推广或其他盈利性质的活动以取得商业利益,这就是一种隐形的盈利行为。

自2014年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案后,全国各地关于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案也纷纷涌现,此类案件侵犯的客体大致分为名誉权、著作权和肖像权三类。从胜诉率上看,原告高于被告,判赔数额大都在几千至一万元的区间内。然而,著作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通常都高于所获的赔偿数额,比如证明抄袭的公证费,聘请律师的费用,以及差旅费等,加起来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更不用说为此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因此,更多的原创者选择对侵权者采取口头警告、投诉、加入黑名单等方式,但这样的方式通常不会给侵权者带来实质性损失,威慑力非常有限。因此,更多的还是需要依靠微信平台官方对这样的现象进行整治。

三、结语

据统计,从2014年第四季度到2015年第三季度,微信收到超过供给约2.2万件针对公众号的投诉,其中有60%都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高达1.3万件。

针对目前愈发猖狂的抄袭、无授权转载等现象,

2015年年底推出了“授权转载”功能,主要是针对微信公众号平台的原创文章。微信公众号若是想要转转载作品,需要联系原创者,并从原创者处申请获得“授权转载”的资格,原创者则可以给予某些公众号部分例如可以修改文章、或者不显示转载来源等权限。

同时,微信平台还发出了关于整治抄袭的处罚规定。如果发现公众号有侵权情况,可以进入系统通过“侵权投诉”进行举报。针对抄袭等侵权行为,根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次数的不同予以删除并警告、封号几天乃至永久封号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方式。

微信官方平台陆续出台的规则,对于鼓励原创、打击抄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微信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是事前的防范和事后的救济相结合。我们也从一系列措施上看到了微信平台的诚意。在网络文化消费在文化消费市场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的发展态势下,在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日益呈现出“交织型”扁平关系的发展中,[4]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的互联网信息共享秩序,需要各主体共同的配合。

[1]董毅智.公众号抄袭为何屡禁不止[J].知识产权,2016(04):54-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修正.

[3]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J].知识产权,2011(06).

[4]于志刚.网络安全对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嵌入态势和应对策略[J].法学论坛,2014(06).

D

A

2095-4379-(2016)36-0230-02

庄兮,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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