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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建议

2016-02-02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农用地重金属监管

李 莎

河北地质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31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建议

李 莎

河北地质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31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土壤状况总体不容乐观,我国土壤整体污染较重,本文通过分析对土壤污染提出法律建议。针对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合理可行的建议:首先,出台防治土壤污染专门法律,构建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其次,优化现有污染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提供可行的执法标准和法律依据;最后,确立合理的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基金制度和保险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使受损害的土壤可以得到确实的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基金制度;行政监管

一、土壤污染现状

(一)土壤污染现状

自2006年以来,政府启动了土壤调查,在2013年政府曾经透露,我国125000万亩的耕地中受中重度污染耕的约为5000万亩,这一数据足以说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令人堪忧,中重度污染的耕地占到二十五分之一,给予的数据没有说明轻度污染的比例,但是足以说明土壤污染已经威胁到人类正常的生活。

(二)土壤污染主要原因

土壤被污染是各种污染源长期积累的作用。土壤污染源是多样的,主要是工业生产中的废气、废水、废渣,其次是农业生产中化肥过量使用和农用塑料膜的过度利用,最后是农村居民垃圾随意堆放。

调查中表明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用地超标点位已经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足以说明相当部分的工业企业周围的土地处于严重污染的情况。据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联合调查公布,早在2010年乡镇企业工业废水排放量已经达到241.7亿吨,这是个惊人的数字,我们可以联想到,这些废水大部分流进湖河海里,最终通过水循环进入土壤,另一部分直接进入了土地中,最终这些有害物质都会沉积到土壤中。

现代的农业生产离不开化肥和农药,随着对粮食需求的不断增加,化肥和农药的需求量也连年增长。市场上任何一种化肥都不能被植物完全吸收,据研究,化肥的综合利用效率平均为30%,未被植物立刻吸收的化肥一般以不吸附土壤的形式存在。

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农村居民垃圾也翻倍增加。然而,相比城市的回收、填埋等,农村的垃圾处理要更加的落后,一般都是以堆放和焚烧为主。由于并未进行及时的处理,这些有害垃圾会随着风挥发至空气中,也会因为降水渗入至土地中,会直接造成严重的土地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并进一步导致土壤环境的恶化。污染不仅会影响生物的生长,也会导致大的生态环境的失衡。

二、土污染防治法制状况

(一)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完善

至今,土壤污染方面还没有一部专门法,但随着农用地重金属污染状况的不断恶化,我国目前这些零散的规定已经不能够有效的规制土壤污染态势。很多其他法律中,有零星的规定。因此应当尽快起草并颁行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并且将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并且,污染治理体系应当包含质量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目前,现有的农用地质量标准也很落后,应对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另外,其他一些配套措施,例如有关监测和治理修复的技术规范也并不完善,应该在专门法修订之后,对技术类规范加以修正。

(二)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混乱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混乱,最明显的两个特征:一方面,监管职责涉及多个部门,有时争相管理,有时相互推诿;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农用地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无机构可管的空白状态。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三、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建议

(一)完善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部良好的专门法将会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保障。相关部门曾透露,环资委从2013年已经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工作了,到目前立法工作已经进行了多半了。关于这部以土壤为调控对象,针对土壤污染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和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根据我国的立法习惯,专门法中应设有总则、土壤污染预防和治理的标准和总体规划、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对农用地利用活动进行限制,减少使用可能造成污染的生物和化学元素,从而对农用地的利用改造行为进行指导,从而保护土壤的环境安全。立足于我国农用地重金属污染的实际状况,应该制定土壤标准。

另外,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而面对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应建立完整的监测制度,对土壤进行长期的、动态的监测。这就需要出台专项的法律法规,确定土壤污染动态监管的原则、技术规范、机构设置等。另外,构建动态监测网络,合理设置监测点,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系统。

(二)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混乱,一方面,监管职责涉及多个部门,有时争相管理,有时相互推诿;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农用地监管处于无法可依、无机构可管的空白状态。理顺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首先要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目前,最合适的是在环保部门中设置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机构,并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配备专业的设备。其次,确定各相关部门的管理性质和具体权限。最后,要建立起乡镇一级的土壤污染的行政管理机构。

(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我国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时,最为重要的确定资金来源,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正常运作。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国家、企业及社会个人三大方面,主要应当来源于税收和政府拨款,具体来源包括:征收的排污费、环境税及罚款;政府财政拨款;向责任人追回的治理费用;对环境责任人的罚款;社会捐助和环境彩票收入;当地社区和居民的集资;基金利息等。

根据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设置在各级环保部门下,既可以对基金机构进行专业指导,也可以减少基金的运行成本,有利于基金初期的运行。另外,应当在基金组织内部设置鉴定委员会,人员由法学、环境科学、医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主要负责解决相关领域比较专业的问题。

[1]汪再祥.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述评[J].法学评论,2008(3).

[2]吕忠梅.环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83.

[3]张鸣.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金卡工程,2010(2).

[4]刘晓霞,田义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构建[J].民主与法制,2010(1).

[5]李新龙.土壤污染防治法正酝酿出台[N].湖北日报,2010-3-19.

D

A

2095-4379-(2016)36-0210-02

李莎(1990-),女,汉族,河北地质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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