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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反腐的权力制约功能*

2016-02-02张国锋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司法权党纪司法机关

张国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 合肥 230031



论司法反腐的权力制约功能*

张国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 合肥 230031

司法权作为一种权力,具有制约从而预防腐败的功能。我国反腐主要存在两种手段,即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同时,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设置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检察院、法院都是司法机关,分别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要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因此在司法反腐之中,也必然伴随着检察院和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本文从司法权作为一种权力在权力分立的配置模式中所具有的制约功能、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的关系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等来研究司法反腐的功能。

司法;反腐;权利制约

司法反腐,顾名思义,即是指通过司法的手段达到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的目的。司法权作为一种与行政权平行的权力,在我国权力分立的模式下,必然起到权力制约从而预防腐败的功能。加之我国反腐主要存在两种手段,即党的内部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运用党的纪律反腐和司法反腐,这就不免涉及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的关系以及各自职权行使的边界问题。不仅如此,由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设置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只有法院才能独立享有司法权,而我国检察院、法院都是司法机关,分别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要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因此在司法反腐之中,也必然伴随着检察院和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

一、权力分立模式中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虽然司法反腐主要强调的是通过司法手段惩治腐败的行为,但与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同的是,职务犯罪是一种权力侵害行为,它侵害的对象是社会管理机器本身,而普通刑事犯罪主要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①既然司法反腐就是要纠正此种权力侵害行为,用司法权来修复权力失衡状态,因此就证明了司法反腐进程中是存在权力制约功能的,此种制约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我们知道,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纠纷和问题的最彻底的一种方式,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适用法律。既然把司法定位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世界各国都赋予了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权。在我国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虽然主要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但职务犯罪主要就是由于享有行政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也就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越权行为、行政不作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行使要件的规定。由于未依法行政,在权力滥用时必然伴随腐败的产生,而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就具备了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权威。

再回到司法反腐问题中来,司法反腐就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起诉权,再由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判。法院对职务犯罪的审判过程,实质上就是法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务行为作出的法律上的评价,这种评价的结果直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如果法院对其做出了否定性评价,也就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行为不合法,而利用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和贪赃枉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又是通过法律适用得以实现的,在此过程中,司法权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权力制约主要表现在事后的惩罚,而这种惩治的目的就是要恢复因职务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权力分立中的失衡状态。

二、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关系

“党纪反腐是执政党运用党内纪律和法规治理腐败的职能活动,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腐败行为的纪律评价和纪律处置。”②党纪反腐主要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司法反腐乃是指通过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并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通过刑罚的方法惩罚职务犯罪行为。

关于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的关系已有学者做出了充分的论述,即“在法治反腐语境下,党纪反腐严于司法反腐、司法反腐强化党纪反腐、党的执纪与国家司法在腐败治理中各司其职、相辅相成,共同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预防价值。”③但是其仍未回答党纪和司法各自职权的边界问题。纪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是政府部门也非权力机关更不享有司法权,其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工作,针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进行党内纪律处分。司法反腐主要是指通过司法手段惩罚腐败,预防腐败,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司法权,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中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处分方式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出党籍。”④可以看出,党

纪处分主要是基于党员身份而对相关人员作出的和党员身份资格有关的一种特殊处分,处分的结果是对这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丝毫不会涉及刑罚权的行使。司法反腐表现为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剥夺,是一种刑罚权,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和第九章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司法反腐作为一种专门活动,必须由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权。我国在司法反腐中主要有两个机关行使司法权,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中检察院行使侦查、起诉的权限,法院行使审判权,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做出最终的裁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行使侦查职能时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同时检察院也享有调查取证权。

针对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虽然在理论上存在是否应当并轨的争论,但本文无意参与这场论辩。抛开理论上的分歧,立足于中国反腐的实践,如同上文所言,笔者主张:既然《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未规定纪委享有类似于检察机关的权限,其就应该仅仅依据党纪对违纪的党员做出纪律上的处分,这种处分的结果就是党员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对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调查取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起诉、审判是司法机关的权限,应由检察院和法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并最终达到通过刑罚的手段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司法机关的内部权力制约

“权力天生具有被滥用的倾向,作为一种运用法律裁决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权力,司法权理应接受社会对其运行正当与否的评价与监督,以保证其在预期的、合法的轨道中进行。”⑤职务犯罪不仅包括上述的行政权领域,司法腐败也频频见诸报端。加之我国的司法权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司法反腐中的权力制约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具体到司法反腐中,权力制约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检察院对法院的权力制约和法院对于检察院的权力制约。

检察院对于法院的权力制约主要表现在检查监督方面。“检查监督是以检察机关为主体而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视、检查、控制和纠偏,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活动总称。检查监督包括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进行监督,是为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实现司法正义。”⑥司法反腐的目的就是通过司法手段达到惩罚腐败和预防腐败的目的,如果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利益关系或收受贿赂就极易可能造成枉法裁判,损害司法权威。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赋予检察院检察监督权以此制约审判权,从而保证审判权的行使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可以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且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起诉也都属检察院的职权,加之上文所述的检察监督权,从而使得在司法权内部,形成了检察院对法院有效的权力制约功能。这种权力制约功能,使得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敢腐败,在审理腐败案件中不敢枉法裁判。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司法反腐中适用法律不正确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抗诉或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从而纠正审判权不当行使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在司法反腐的整个过程之中,检察院的权立制约贯彻始终。

另一方面,就法院对检察院的权力制约而言,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最终的裁判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尽管检察院享有强大的监督权,但如果法院依法作出裁判,那这种裁判结果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其次,一旦反腐案件进入法院的审判程序,法院就可以审查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以及证据收集的手段是否合法,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职务犯罪行为虽有其特殊性,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方面却是一致的,因此,法院对检察院的权力制约可以起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防止检察机关的权力滥用;最后,法院作为法律适用机关,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任何职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都要受到法院的审查,检察机关也不例外,虽然检察机关对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但如果检查机关出现职务犯罪行为,最终还是要受到法院的审判直至定罪量刑,所以,法院的审判权对检察院的检察权是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综上所述,司法反腐虽然更强调运用司法手段对腐败行为的刑事惩罚,是一种法律适用过程,但是在权力分立的制度背景下,其权力制约功能始终贯彻司法反腐的整个过程,包括对行政权的制约,与党纪反腐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权内部的监督与制约等。通过这种权力制约功能,从而可以更好的预防腐败、惩治腐败。

[ 注 释 ]

①吴建雄.论司法反腐的价值功能[J].法学杂志,2015(1).

②吴建雄.论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4,19(2).

③吴建雄.论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4,19(2).

④<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9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

⑤卞建林著.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15.

⑥卞建林著.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19.

*安徽大学廉政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公开发表课题,“国际司法反腐”项目课题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ADLZFZ15Z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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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042-02

张国锋,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香港城市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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