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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的社会伦理分析与道德调控研究

2016-02-02刘旭霞郑钧午

法制博览 2016年14期

刘旭霞 郑钧午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基因编辑技术的社会伦理分析与道德调控研究

刘旭霞郑钧午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其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做出贡献的同时,本身也隐含着巨大的隐患。基因编辑技术在治疗疾病、保护人类健康的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社会伦理和道德的热烈讨论。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基因编辑技术的基本发展状况以及其中的伦理问题;然后针对这些伦理问题分别从伦理意识、理论价值和伦理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这详细论述;其次,本文联系现实情况,讨论了基因编辑技术的道德调控原则及其具体的内容。这一伦理问题关乎世界上的每一个民族和每一个人,其讨论也对医学的发展和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因编辑技术;伦理分析;道德调控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基因工程改变了人类几千年的遗传规律,使人类根据遗传特性筛选并改变基因成为可能。这种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的疾病治疗、药物生产等各方面都显示出其无穷的潜力,为人类社会的遗传特性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但同时,基因编辑技术在其研究和发展过程当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有关伦理和道德的质疑。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社会伦理问题

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对于生命的探索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未来过去的几十年中,基因编辑技术逐渐开始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方式,它不仅涉及到生命体的改变,更是关系到人类价值观念的巨大变革[1]。这项技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以及人类,很可能直接改变生物进化的方式和方向,和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

(一)基因编辑技术的安全性问题

随着研究仪器和设备的不断进步,医学工作者对于基因的研究也突破了一个又一个难题。研究者发现人类的许多疾病是由于基因结构和功能的改变而引起的,于是采用基因方式进行疾病治疗成了进行基因编辑最显而易见的理由。科学家试图通过找出缺陷基因,并对其进行修饰,将正常的基因片段取代病变的基因,抑制或者关闭病变基因的表达方式,以此达到治疗某些由基因引起的遗传疾病的目的。但是这其中却存在着重要的安全问题,采用基因的方式治疗疾病需要有一个安全的运载工具,运载工具承担着运输具有治疗作用的基因的责任。目前,公认最为安全的工具其中之一就是腺病毒(AAV)[2]。但最近有新的研究表明,有部分接受这种治疗方式的患者的癌细胞会发展出异常的染色体,也就是说,采用AAV法治疗的患者有更大的可能性出现染色体被分裂的情况,继而导致癌症的发生。这项研究使得人们重新审视AAV的治疗方式,它可能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安全。

(二)基因编辑技术的选择问题

基因编辑技术目前的研究热点趋势是对生殖细胞或者早期胚胎进行改变,因为这些细胞能够遗传给下一代。除了上述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遗传疾病的治疗,还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对体细胞和生殖细胞进行增强。医学家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胚胎进行操作,改变相关个体的基因结构,并且整合生殖细胞所代代相传的基因,这些行为将会对人类基因产生持续性的影响,由此就会改变人类对于后代的选择,随之也会改变每个人对于自己后代的责任[3-5]。第一,就医学方面来说,我们无法预测这种增强对于人体的危害。人类一直在探寻者体能的极限,奥林匹克“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一直支撑着运动员们突破自我,挑战极限。但是无论运动员们怎么努力,极限始终存在。一旦人类为了更高的身高、发达的肌肉、更好的智商改变我们几千年来进化形成的基因,突破了这一极限,所可能引起的后果和风险难以预测,而责任又由谁来承担呢?第二,就社会问题来讲,一旦人们可以利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基因治疗,也就会要求利用该技术进行基因增强,二者界限难以把控。父母是否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和想法随意改变子女的基因?父母是否会因为自己的兴趣爱好而为子女选择更多的“音乐细胞”或“运动细胞”?孩子将来在成年后是否会抱怨父母当面没有将自己设置成“范冰冰”的模样?这种基因编辑技术将会使后一代丧失选择的权利,后一代人的生存价值与人生的意义又该如何衡量?那么父母是否有这种权利决定胎儿的基因?胎儿有无选择自己基因的权利呢?

(三)基因编辑技术的隐私问题

基因编辑技术比以往任何一门技术都更直接、更有力地影响着每一个生命体。就人类生命体的基因来说,不同的人类个体基因中有99.9%的基因是相同的,而正是最后0.1%的不同基因,构造了这世界上成千上万具有唯一性的人类个体。可以想象,在基因技术继续高速发展的将来,每个人都有可能得到自己的遗传身份信息,但是这其中因个体差异而可能产生的基因歧视和基因隐私问题也出现在我们面前[6]。在将来,这些基因信息会不会像当下的肤色、种族问题一样,给我们的生活、就业、受教育、安全等带来歧视,我们各种权利会不会由于基因的不同而受到差别对待?作为个人唯一性的标志和信息,这些遗传信息是否可以被国家、学校、单位、保险公司、医院等机构掌握,他们是否有权利采集和获得个体的遗传信息?考虑到下一代的优秀基因,将来人们在进行配偶的选择是是否需要公开自己的遗传信息并且将对方的遗传信息纳入选择的考虑范围之内?

二、基因技术的社会伦理综合分析

基因编辑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为人们的生命的延续带来强大的好处,也可能危及社会的安全甚至人类的生存,使社会为了抢夺有利的基因技术和基因编码展开战争。因此,人们一定要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进行伦理的分析和判断,是基因编辑技术朝着对人类整个社会发展有利的方向前进。

(一)伦理意识分析

人类如何认识基因决定着人们形成何种基因伦理意识,同时也影响着人类的社会伦理行为。基因决定论认为,每一个人其相貌、智商、行为、性格、疾病等更多的由其本身所携带的基因决定。基因还原论认为,人是由23对染色体组成并其决定性作用的,因此,在受精卵阶段,一个人类生命个体就已经出现。但实际上,众所周知,除了少数疾病、意外灾害人类无法控制之外,性格、身体健康程度、智商等都是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体可以通过锻炼增强自身的免疫力,而吸烟、辐射等会增加个体得癌症的风险。如果认为基因决定一切,那么不仅人类的疾病取决于基因,个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否也可以用异常的基因(例如“暴力基因”、“性基因”)来解释?如此一来,就会牵扯出众多的伦理及法律问题。是犯罪个体该为其行为负责还是其基因该为其行为负责?政府是对这些犯罪个体进行健康、道德教育并关押监狱使其接受惩罚,还是对其进行基因的纠正?这些理论使人们过渡依赖基因,认为自己的不幸全部都是由基因造成的,人类不再拥有意志和选择,而是将一切的罪名推脱到基因的头上[7-8]。

(二)伦理价值分析

对于科学是否具有伦理的价值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始终存在争议,更多的人认为科学的价值是中性的,科学知识并不代表人类的价值观。有些学者认为科学研究的动机应该仅仅在于科学其本身的发展,不应当参与个人与社会的价值。还有的人认为,科学家只负责对科学进行研究,并不会直接使用并作用于社会,因此,也不应该为某一门技术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这一理论被称为“科学价值中性论”。这一论断在某种意义上是成立的,它将科学作为一个纯粹的知识体系或者工具,不带有人类的目的性。但是不可否认,科学以及科学活动是在人类社会活动中进行的,科学研究是人类成果的一部分。因此“纯粹”二字其实并不存在,尤其是越来越经济化的今天,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团体利用资金支持科学家的活动,都是希望得到经济利益的汇报,而其中不乏一些商人采用金钱的诱惑,只顾眼前利益,不顾整个社会的道德,而科学家也极少仅仅为了科学无偿奉献一生。因此,可以说技术中立性的观念已经渐渐离我们远去,“技术”与“利益”二者无法完全区分开来。

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应用,与其他技术一样显示出伦理道德的二重性。首先,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深化了人们对于生命的认识,并且根据人类的需要,使人类改变基因显现方式、控制疾病成为可能,极大促现代医学的发展以及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这一技术被滥用或使用不当,很有可能危及社会的安全以及整个人类的发展,为地球带来无尽的灾难,使人们成为基因的奴隶。因此,基因编辑技术比以往人类历史出现的各种其他科学发明更需要解决伦理的问题。

(三)伦理责任分析

基因编辑技术使人类拥有更多机会和能力干预人的受孕、出生、身体构造、心灵健康以及寿命等。在科学尚未被承认之前,人类认为“上帝”或“神”是其生命的主宰,而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人类越来越有可能自己主宰自己的生命。但是就其目前的发展技术来看,科学家仅仅可以就某些简单的基因进行改造,显然无法按照某种图纸设计出“完美”的生命个体。自然界是极其复杂的,而人们对于复杂的事物,也只能通过统计学推测大多数的特性,却无法精确的掌握每一个人类个体的特性。除了法律所授予我们的受教育权、选举权等后天权利,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天生具有主宰自己身体和生命的权利,这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以任何国家意识和法律政策为转移。假如条件允许,掌握技术的科学家和政府是否有权利决定整个人类的遗传走向?我们当然同意通过基因编辑技术修正疾病的发生,但是这些技术拥有者是否可能将人类基因按照自己的统治要求进行修改(例如更具战斗力,更白的肤色等),这种物化人类和生命的行为该受到谁的监控?这一问题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巨大挑战[9]。

三、基因编辑技术的道德调控

人类为了与自然界和谐共处,就一定需要探索自然界的奥秘。但我们的探索不应该是为了改变自然界,而是为了更好的掌握它的规律,并且适应它。人类掌握越多的自然界奥秘,就越能更好的适应它,反过来,也能更方便的改变自然界。因此,人类必须要谨慎地使用其所掌握的每一项技能,加强对基因编辑技术的道德调控。

(一)基因编辑技术道德调控的原则

对基因编辑技术的道德调控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主要原则。第一,公众利益优先原则。这是所有科学活动一项最基本的准则,所有的科学活动都应该是以增进人类公共利益和生存环境为出发点,一切有损可持续环境与后代发展的科学都是不道德的科学。这一条原则应该作为各种行为的最高伦理准则。也就是说,相关的研究实验室应当以严守此准则,尽量保证科学研究的纯粹性,避免过分功利化的倾向,拒绝任何不法分子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滥用。此外,相关的科学家与医务人员还应当保证其实验过程的安全性,对所有的操作进行危险性评估,谨慎处理其尚未通过观察期的试验品,保证成形的基因片段不会使人类受到伤害。第二,知情同意原则。每一个人类个体都有其与生俱来的自主性,在照顾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应该给予每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对待事物的判断标准也不同,所以每个人做出的选择也不同,任何明显或隐性的强迫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科学、医学或者政府等机构不能够以其思想作为道德的统一标准,而应当尊重每个个体对其遗传材料、信息等所做出的选择。任何基因样本的销毁和复制都应当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任何方式的诱导和欺骗,也不应该试图将团体的利益强加于个人。

(二)实施基因编辑技术的道德调控

基因编辑技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当中呈现了伦理上的二重性,这点主要取决于科学活动的主体,即研究基因技术的科学家、运用基因编辑技术的医学家,这些人比其他的普通民众和国家管理者更能够全面地预见技术所能带来的利弊,这也决定了科学家和医学家对技术的应用和后果负有重要的道德调控责任[10]。科学家应该“求真”,但同时也应该“至善”,科学家在全身心投入到科学事业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一项重要的责任,即谨慎地评估、预测其所研究的技术所可能带来的负面结果。科学的研究本应该是一项相对独立的活动,但是现如今对于很多科学家来说,更多的考虑科研课题是否能够得到资助和奖励,却忽略了社会价值与研究动机。其次,科技人员应该积极走出实验室,参与社会活动。一方面协助政府进行的科学决策,另一方面为民主普及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认识,正确地引导社会舆论和社会政策的走向,避免民众和政府之间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

(三)基因编辑技术道德调控的政治保证

基因编辑技术的道德调控不仅需要科学家和医学人员严格的自律精神,还要政府、法律牵头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研究人员的权利,也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这其中,政府的干预措施直接关系到整个基因编辑技术的未来走向。目前,各个国家的政府基本承认对基因研究成果的共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牵头成立了“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致力于人类基因研究的伦理研究。由该委员会起草的《人类基因组宣言》中提到,基因研究的基本原则是“保证每个人类的尊严和平等,保护科学家的研究自由,维护人类和谐以及国际合作”。

就第一原则来说,各个国家的政府与领导人相继发表声明,呼吁各国科学家公开人类基因技术的研究成果,认为人类基因图谱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虽然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基因技术是全人类的财产,应当进行共享,但是目前还是存在个别的国家或者私人研究团体进行着以私利为目的的研究,意图控制基因技术的发展。因此,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保证每个人对自身基因图谱的所有权,就需要国家相关机构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盗用、负责他人的基因信息等行为不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国家应该对相关的技术使用范围进行严格的规定。无论基因的优劣,每个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不应该因为自身基因的优劣,在生活和工作中受到歧视,基因也绝对不能草率地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的高低。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个人基因权利侵犯行为的惩治力度,有力地表明政府的立场和态度。

就第二原则来说,我国政府目前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支持有待进一步提高。例如,上海某医科大学是我国在基因研究上处于前沿的研究单位,但其因缺乏资金打算放弃部分专利的申请。由于资金的不到位,许多基因编辑技术无法知识产权化,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科技人才的流失,不利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我国应当从资金和政策两方面及时采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保障科技人员的研究,同时应给予科技人员足够的资金,这有助于我国在此研究技术上处于世界前沿的地位。此外,还应该以基因研究为纽带,促使产、学、研三者紧密结合,一方面促进研究的实际应用,另一方面缓解基金不足的问题,为科学家的研究提供坚强的后盾。

(四)基因编辑技术道德调控的法律约束

道德只是人们内心的一种约束,并靠外部舆论进行监督,因此道德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单纯依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也应当进行法律的建设,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保证有关人类的基因编辑技术及研究健康发展。

第一,我国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将来有可能在就业中出现的基因歧视问题作出严格的规定。直到现代化的今天,性别、种族、残疾歧视无时无刻不发生在我们身边,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基因歧视极有可能成为将来社会当中一种新的不公正现象。由于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患病职工,或在解雇时给予一定的赔偿。因此,雇佣单位通常在招聘时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我们可以猜想,在不久的将来,用人单位很有可能会从单位的利益出发,对职工进行基因的检查,拒绝带有缺陷基因的应聘者。

第二,针对基因防治也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采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疾病的治疗可以促进人类的健康生活,但同时也可能为人类基因治疗带来不良的结果。法律应当针对此项研究工作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和法律约束。例如,采用一定的技术对被治疗人员进行生理和情感的改变和控制,或者试图通过改善基因淘汰所谓的“低等民族”,以及有意制造人兽混合物等非正常物种等行为,都应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巨大的利益常常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我们才需要法律的存在,最大限度地消除高科技的负面影响,使这门技术朝着光明的方向不断前进。

四、结语

对于基因编辑技术,有人赞扬它强大的功能,也有人恐慌它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仅是科学家、政策的制定者和律师,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也参与到了这场激烈的讨论中来。这样的一门科学,使得人们对生物体的受孕、出生、身体构造甚至寿命等各方面具有更多的把控能力,也带来了危险的可能性。因此,本文从伦理和道德的视角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分析,希望对这门技术未来能够造福于人类社会,越早对基因编辑技术进行道德的讨论,就有越大的机会避免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然而,所有伦理的分析与道德的调控只有一个主线,即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要以人类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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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婷.转基因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0.

[9]崔磊.转基因技术引发的科技伦理思考[D].成都理工大学,2010.

[10]夏青.伦理视域下的基因技术问题研究[D].渤海大学,2013.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22-04

作者简介:刘旭霞,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经济法;郑钧午,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